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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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执法 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 和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是对本 局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必须遵行的工作步骤、操作规程、法定 形式、期限等做出的规定,同时对审计项目从审前调查、现 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落实审计结论、归集审计档案等全 过程,实行限时管理。第三条 本局履行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对法定审计监督 对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

2、审计监督;本局履行地方政府规定 的职责,对政府授权交办或指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 调查。不得超范围、超内容实施审计。第四条 本局及审计人员必须强化按程序办事的理念,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 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实施的全部审计和专项审计 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第二章 审计准备第六条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一)本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 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编制依 据、审计目标、承担科室和时间要求,每年一季度前经局长 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

3、各承担科室执行。(二)审计业务科室应当按照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时 间要求组织实施。对年中上级通过非正常程序追加或调减的 审计项目,应及时报告分管审计项目计划的局领导,相关调 整依据送法制科备案。(三)法制科应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 和检查,结合实际按照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对追加或减少的 部分审计项目进行调整,提出要求,并书面通知有关承办科 室,每半年一次向全局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具体按本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组成审计组。(一)本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 派审计人员组成 2 人以上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并实行 审计组长负责制。具体按本局审计组长任职

4、资格制度的 规定执行。(二)一般情况下本局领导不担任审计组组长,不提倡审计组长委托其他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并代行审计组长职责。个别审计项目,为便于在更高更广层面上沟通协调,保 证审计实施顺利进行,可由相关的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但 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其分工,并指定一名有资格的审计 人员担任主审,履行相关局领导分工之外的审计组长职责。(三)经批准受聘的外部专业人员应当编入审计组,但 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四)确定审计组成员组成时,应执行本局审计工作 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 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回避,不得参与 该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

5、讨论和决定等。第八条 开展审前调查。(一)所有审计项目都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二)审计组应根据具体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 况,以及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合理选择审前调查 的方式和时间,确定审前调查涉及的范围和投入的力量。 审 前调查的方式包括:到被审计单位实地调查了解,电话调查, 查阅以前年度审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走访有关主管机 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等。(三)审前调查一般要求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 如发生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不配合,或遇其他难以开展审前 调查等特殊情况,也可以先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当时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可只列明主要成员)。(

6、四)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 体制、机构设臵、人员编制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机 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账面数据;相关的内 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 接受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检查情况;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等。(五)审前调查应当编制“审前调查记录”(重要的审 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不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审前调查记录”应反映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调 查了解的有关情况。审前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应附在“审前 调查记录”之后

7、。“审前调查记录”是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六)审前调查时间一般应控制在 5 日内,大型项目和 复杂程度高的项目控制在 10 日内,其中特别复杂的项目不 超过 20 日。第九条 编制审计方案。 实施审计前应当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和审计实施方案。(一)本局统一组织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共同参加的审 计项目,或统一组织本局多个审计组共同参加的审计项目, 牵头科室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计 对象和范围、审计工作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组织与 分工、工作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 场审计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审计工

8、作方案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以局机关名义下达到 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其中本 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等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 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二)具体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 案。1.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体现审计工作方案及审计机关的 要求,体现审前调查的成果,体现每个审计项目的不同特点。 做到目标具体、风险合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步骤可行 方法科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效率提高、成本经济。2.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被审计单 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 险评估;审计的范围和方式

9、;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以及重要审 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 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其他有关内容。实施方 案中的审计目标应当具体细化,具有针对性;审计内容应当 围绕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重要审计事项应当写明拟采 取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审计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审计分工的 事项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到人,时间要求到位。3. 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和细化审计项目的时间进 度,审计实施阶段起止时间的确定,不应超出本管理规定所 规定的现场审计时限范围。4. 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送达审 计。为节约审计成本,最大限度减轻对被审计单位正常工作 的影响,除了重大审计事

10、项以及审计核查取证或专项审计调 查必须实地进行外,凡能实行送达审计的项目均应采取送达 审计方式。结合实际,也可采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 的方式。5. 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时,鼓励审 计人员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积极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评 审计抽样、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 法,充分发挥职业判断能力,全面分析和评估被审计单位有 关情况,以保证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科学合理。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等拟实施详细审计的项目,可 由审计人员按成本效益原则,利用职业判断决定是否确定审 计重要性水平和是否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可直接确定实质性 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不必进一步确

11、定是否依赖内部控 制和进行符合性测试。6. 计算机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计算机审计的内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业务的信息化 组织情况及其信息化实现程度;拟使用的计算机审计软件、 硬件配臵及所需的技术条件;被审计单位相关数据的获取或 转换方案;重要审计事项和关键环节的计算机审计步骤和方 法;计算机审计的人员及分工等。7. 审计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 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本 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政府交办的专题审计等重要审计项目 的审计实施方案,一般应由分管领导组织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集体审定并签批,必要时可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审计业务会

12、议 集体审定并签批。8. 审计组应当按照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实施 审计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及时对审计实施 方案进行调整,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调整表” ,说明需调整 的事项及理由,按程序报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批后, 与原审计实施方案一并存档,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调整后的审 计实施方案。应当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的调整事项包括:(1) 需要改变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2)需要调整重要性水平 及审计风险水平;(3)需要调整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3) 审计组成员发生变化或重要的审计分工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的调整事项包括:(1)审计目标发 生变化;(2)审计组长发生变

13、化;(2)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发 生变化(超出原预定时间 1 个月以上);(3)审计组所在部 门认为需要报分管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超出现场审计限时规定的期限 2 个月以上的,需报局主 要领导签批。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调整审批手续的,可 以口头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实施, 过后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十条 开展审前培训。审计项目具体实施前,审计组长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进 行审前培训,明确相关事项,为顺利实施审计做好充分准备。 审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机关与该项目有关的专 题会议精神或相关领导做出的具体要求;讲解审计工作方案 和审计实施方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14、专业知识; 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必要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明确有 关工作要求等。第十一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含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下同)是审计机 关通知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书面文件,是审计 组执行审计任务、进行审计取证的依据。(一)承办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必须下 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负责起草,经审计组 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二)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标题,主送单位, 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审计起始时间,提出配合审 计的具体要求,审计组组长及成员,下达日期等。(三)未经本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正式 立项批准的项目

15、,不得擅自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四)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五)遇有以下特殊情况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 般为书面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1. 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2. 涉嫌严重违纪违规,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 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以及串通提供伪证的迹象,需要紧 急采取审计手段突击检查的;3. 其他不宜提前 3 日下达审计通知书的情形。(六)审计通知书应当下达给被审计或被调查单位,经 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七)行业性系统性审计,原则上应对主管的一级部门 或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16、,下属二、三级单位名单附后;根据 具体情况,也可按系统内的主要单位分别立项,分别下达审 计通知书,但必须写出综合审计报告。(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 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 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 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第十二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一)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其提供的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的真实 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交接清单” 应作为承诺书的附件存档。(二)对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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