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试用期可否随意找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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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试用期可否随意找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小张是某大学的治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两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领导。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定2年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终止前一周,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以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达到公司的规定。请问,公司能够在试用期随意找理由和小张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吗?【夏燕峰律师分析】这是一路典型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并非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录用条件,要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的录用通知书中设置。一些用人单位图省事,在录用通知中并无写明录用条件,而是在公司内部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录用条件,夏燕峰律师以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依照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员工手册是公司与内部员工之间的“约定”,在劳动者没有成为正式员工之前不可能明白公司对内部员工做出的如此一种规定。因此,公司不能以其内部规章制度约定的“录用条件”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如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其它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

3、需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符合这几项被解除的条件,若是不能证明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公司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若是没有事前设置好录用条件,劳动者又不存在严峻违背规章制度等硬性规定,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情形。夏燕峰律师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律师简介: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和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那么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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