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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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

2、称“公司”)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_。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_。第六条 公司住所_;通信地址_;邮政编码_。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_。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_为专业。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_,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批准,并领取了_许可证。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第十二条

3、 公司的注册资本_万元。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实物折价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折价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土地使用权折价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_评估验证。出资比例和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_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分配红利;(二)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

4、股份;(三) 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四) 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权;(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东质询;(六) 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 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享有权;(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章程,招待股东大会决议;(二) 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三)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

5、式、出资数额;(二) 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 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序 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1_2_3_4_5_6_7_8_9_10_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 股东增加投资;(二) 公司盈利;(三) 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6、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_元为一股,所持一股行使一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三十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举行和临时举行两

7、种。第三十一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_举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召开临时股东会:(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二)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如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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