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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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范中国红红十字会会募捐和和接受捐捐赠工作作,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益事业业捐赠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红十字字会法等等相关法法律法规规,参照照国际红红十字与与红新月月运动有有关文件件,根据据中国国红十字字会章程程规定定和红十十字事业业发展的的需要,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开展募募捐和接接受捐赠赠工作,适适用本办办法。各各级红十十字基金金会根据据基金金会管理理条例的

2、的规定执执行,并并参照本本办法的的相关条条款开展展募捐和和接受捐捐赠工作作。募捐是指各各级红十十字会根根据宗旨旨依法募募集资金金、物资资、财产产权利的的过程。一一切具有有财产价价值的动动产、不不动产和和权利均均属于本本办法所所指的捐捐赠财产产,包括括资金、有有价证券券、实物物、知识识产权、服服务、使使用权等等。 第三条 红十字字会基层层组织可可根据所所属上级级红十字字会授权权开展募募捐和接接受捐赠赠工作。各级红十字字会以外外的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未未经合法法的书面面授权均均不得以以红十字字的名义义募捐和和接受捐捐赠。 第四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在募捐捐和接受受捐赠工工作中,应应当遵守守国家法法律、

3、法法规的规规定,不不得违背背社会公公德,不不得损害害国家利利益、公公共利益益和他人人的合法法权益,不不得以募募捐和捐捐赠为名名从事营营利活动动。 第五条 中国红红十字会会总会(以以下简称称“总会”)指导导地方红红十字会会和行业业红十字字会的募募捐和接接受捐赠赠工作,制制定相关关规范性性文件。各各级红十十字会应应当加强强对募捐捐和接受受捐赠工工作的管管理,规规范募捐捐和接受受捐赠行行为。 第六条 募捐和和接受捐捐赠工作作应当严严格遵守守国际公公约、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红十字字会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红红十字标标志使用用办法等等法律法法规关于于红十字字标志使使用的规规定。 第七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

4、会应当制制定表彰彰奖励办办法,对对捐赠人人给予相相应的荣荣誉和表表彰。 第八条 通过各各级红十十字会向向红十字字事业捐捐赠的捐捐赠人,根根据国家家法律法法规规定定享受相相应的税税收优惠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募捐 第九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依法在在本辖区区或本行行业内开开展募捐捐工作。总总会根据据重大自自然灾害害等突发发公共事事件的情情况,决决定是否否发出全全国募捐捐呼吁,或或通过红红十字会会与红新新月会国国际联合合会发出出国际募募捐呼吁吁。地方方各级红红十字会会未经上上级红十十字会批批准,不不得直接接向辖区区外发出出募捐呼呼吁;行行业红十十字会未未经总会会批准,不不得直接接向行业业外发出出募捐

5、呼呼吁;未未经总会会批准,地地方红十十字会和和行业红红十字会会不得向向国际红红十字组组织、其其他国家家红会以以及香港港、澳门门特别行行政区红红十字会会及台湾湾红十字字组织发发出募捐捐呼吁。 第十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应积极极拓展现现场、邮邮局、银银行、互互联网、手手机等捐捐款渠道道,通过过网站、媒媒体等方方式向社社会公众众公布捐捐赠信息息,可在在机场、车车站、宾宾馆、商商场、银银行、医医院、旅旅游景点点等公共共场所设设置红十十字募捐捐箱。 第十一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可开展展义演、义义卖、义义赛等活活动募捐捐,也可可利用公公益项目目和专项项基金的的形式募募捐。募募捐行为为应符合合法律、法法规的规规

6、定,不不得违背背红十字字运动的的基本原原则,不不得损害害红十字字会名誉誉。 第三章 接受捐捐赠 第十二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根据救救灾、救救助和红红十字事事业发展展的需要要依法接接受捐赠赠。捐赠赠人捐赠赠的财产产应当是是合法的的、有处处分权的的财产,应应按照法法律规定定或约定定及时办办理所有有权移交交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捐赠必须须开设专专户,建建立专账账。对于于接受的的捐赠财财产,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及时时登记入入账。 第十四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可以接接受辖区区外和国国(境)外外企业、团团体和个个人主动动捐赠的的、无不不正当附附加条件件的财产产。 第十五条 接受捐捐赠的财财产,捐捐赠人可可

7、以出具具捐赠函函说明捐捐赠意愿愿。必要要时,可可以签署署捐赠协协议,约约定捐赠赠财产的的种类、数数量、质质量、用用途以及及协议履履行方式式、履行行期限等等。捐赠赠函和捐捐赠协议议应当符符合法律律法规的的规定。捐捐赠函或或捐赠协协议确认认后,各各级红十十字会应应尊重捐捐赠人的的意愿,严严格履行行捐赠函函或捐赠赠协议的的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总总会接受受的境外外捐赠物物资,其其运抵口口岸后的的运输等等费用由由受援地地区负担担;接受受的境内内捐赠物物资,其其运费由由捐赠方方承担或或按照捐捐赠协议议执行。接受境外捐捐赠物资资的检验验、检疫疫、免税税和入境境,由总总会或省省级分会会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统

8、统一办理理。 第十七条 接受捐捐赠的食食品、药药品、生生物化学学制品,应应符合国国家食品品药品监监督管理理和卫生生行政等等政府部部门的规规定,其其有效期期应当在在可执行行的合理理期限之之内。 第四章 募捐和和接受捐捐赠财产产的管理理与使用用 第十八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接受捐捐赠后,应应及时向向捐赠人人出具合合法、有有效的捐捐赠票据据,将受受赠财产产登记造造册,依依法妥善善保管和和使用。接接受捐赠赠的非货货币性资资产,应应当以其其公允价价值计算算,由捐捐赠方提提供注明明捐赠非非货币性性资产公公允价值值的证明明,否则则不得开开具公益益性捐赠赠票据。各级红十字字会接受受捐赠的的财产具具有社会会公共财

9、财产的性性质,由由接受捐捐赠的红红十字会会按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红十字字会法和和中国国红十字字会章程程独立立自主地地管理处处分,并并接受政政府有关关部门的的监督检检查。各级红十字字会接受受捐赠的的固定资资产,应应按照有有关规定定及时进进行财产产登记,不不得挪作作他用,不不得用于于任何违违背红十十字宗旨旨的商业业行为或或无偿提提供给商商业机构构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接受捐捐赠的财财产,以以尊重捐捐赠人的的意愿为为原则,必必须用于于符合红红十字会会宗旨的的救助工工作。与捐赠人达达成一致致捐赠意意愿的,应应按捐赠赠意愿使使用捐赠赠财产,不不得擅自自改变捐捐赠财产产的用途途。如果果确需改

10、改变用途途的,应应当征得得捐赠人人的书面面同意。对对于没有有具体捐捐赠意向向的捐赠赠财产,可可以根据据红十字字事业和和社会救救助需要要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接接受捐赠赠财产的的使用,一一般应由由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实施,也也可根据据工作需需要委托托其他公公益性民民间组织织实施,或或与具有有较强执执行能力力和较好好影响力力的企业业等社会会力量合合作实施施,但应应当加强强监督管管理。 第二十一条条 使用捐捐赠资金金采购物物资、工工程和服服务等行行为,应应遵循国国家相关关法律法法规,捐捐赠人对对采购的的具体条条件另有有约定的的可按其其约定采采购,但但不能损损害国家家利益和和社会公公共利益益。因严重自然然

11、灾害和和其他不不可抗力力所实施施的物资资、工程程和服务务的紧急急采购,由由采购单单位按照照国家有有关紧急急采购的的规定办办理。紧紧急采购购工作完完成后,其其采购项项目的品品种、数数量、单单价等信信息应向向社会公公告,接接受社会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条 救助工工作结束束后收到到或剩余余的捐赠赠资金,能能够联系系到具体体捐赠人人的,在在征得捐捐赠人书书面同意意后,可可转用于于红十字字会备灾灾或其他他人道救救助工作作,也可可转入红红十字会会基金。接受的不适适用于救救助工作作的非货货币性财财产,在在征得捐捐赠人书书面同意意后,可可用于红红十字会会备灾或或其他人人道救助助工作,也也可将捐捐赠财产产义卖,义

12、义卖后所所得款项项继续用用于救助助工作或或转入红红十字会会基金。 第二十三条条 依照国国际红十十字运动动惯例,各各级红十十字会用用于项目目的支持持费用不不得超过过本级接接受捐款款的6.55%;各级级红十字字会为辖辖区以外外的公益益项目接接受捐款款,应与与公益项项目执行行地红十十字会协协商项目目支持费费的支出出比例,支支出总额额不得超超过捐款款总额的的6.55%。项目目支持费费不得重重复列支支。捐赠赠人对项项目支持持费有明明确要求求的,在在合理合合法的前前提下按按双方约约定办理理。项目支持费费是指各各级红十十字会在在管理和和执行项项目工作作中的必必要支出出,包括括项目聘聘用人员员的工资资或志愿愿

13、者补助助费、办办公用品品与设备备费、资资料费、通通讯费、差差旅费、评评估检查查督导费费、交通通费、宣宣传费等等。特别重大灾灾害等突突发公共共事件救救助捐款款和国家家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 第二十四条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接受的的捐赠财财产,包包括从捐捐款中支支出的用用于支持持红十字字事业发发展的资资金和项项目支持持费的使使用、管管理情况况,应每每年向理理事会报报告并定定期向社社会公告告,接受受国家审审计部门门、审计计机构的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应当严严格遵守守国家的的有关规规定,按按照合法法、安全全、有效效的原则则,积极极实现捐捐赠财产产的保值值增值;建立健健全财务务会计制制度和

14、受受赠财产产的管理理使用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条 各级红红十字会会应当认认真对待待捐赠人人查询捐捐赠财产产使用、管管理情况况的要求求,并听听取捐赠赠人的意意见和建建议。各级红十字字会应当当建立、健健全捐赠赠财产使使用、管管理信息息的反馈馈制度,及及时向捐捐赠人反反馈捐赠赠财产的的去向和和使用情情况。捐捐赠函或或捐赠协协议对于于捐赠财财产使用用、管理理有特殊殊要求的的,应当当按照约约定向捐捐赠人如如实反馈馈相关信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条 截留、挪挪用、侵侵占或者者贪污捐捐赠财产产的;滥滥用职权权,玩忽忽职守,徇徇私舞弊弊,致使使捐赠财财产造成成重大损损失,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移送送司法机机关追究究刑事责责任。依依法追回回的捐赠赠财产,应应当用于于原捐赠赠目的和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条 本办法法的修改改权属中中国红十十字会理理事会,解解释权属属总会。 第二十九条条 本办法法自中国国红十字字会第八八届理事事会第六六次会议议通过之之日起生生效。中中国红十十字会第第六届理理事会第第四次会会议通过过的中中国红十十字会募募捐和接接受捐赠赠工作条条例同同时废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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