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资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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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住宅资产租赁合同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出租方(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前,已对承租房屋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房屋租赁事宜(以下简称房屋),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1房屋坐落2建筑面积房屋用途非住宅3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月租金年租金4支付方式银行账号5租赁期限6计租时间7履约担保金8水电押金9经营项目 10其他事项第二章租金结算的约

2、定第三条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乙方以现金或银行代扣方式交纳租金。第四条 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行建政东路支行负责租金代扣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其建设银行的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如储蓄存折或储蓄卡等)作为代扣账户。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甲乙双方就委托银行代扣租金事项达成以下约定:(一)乙方委托甲方与代扣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承诺遵守该

3、协议的条款;(二)委托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三)委托代扣的款项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月租金、乙方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银行代扣手续费等三项;(四)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由甲方承担。(五)当月应缴租金(如有欠租的还包括所有旧欠租金及其违约金)的银行代扣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银行在完成每月租金代扣之后再实施银行代扣手续费的代扣。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不含20日)将其应交款项(即应缴租金、违约金)足额存入其代扣账户,否则,因存款不及时或存款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六)每次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应缴款项的,银行按乙方账户实际余额扣款

4、。因乙方采取银行存款、转帐等方式缴纳租金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租金收缴系统销帐,导致甲方租金收缴系统产生欠租违约金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七)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代扣账户(如为储蓄存折的应先到银行补登折)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第六条对每次银行代扣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欠租首月开始逐月销账。第七条乙方逾期支付某月租金,每跨一个月份,则乙方须按该月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累计两个月不交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担保金。某月欠租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某一个月欠租违约

5、金=该月欠租金额10%所跨月份数乙方各欠租月份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即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第三章履约担保金的约定第八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数额。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担保金中扣抵损失。第九条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乙方结清该房屋所欠租金、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房屋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发票原件将履约担保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交纳履约担保金但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乙方应

6、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相关的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凭遗失声明、退还履约担保金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履约担保金,否则,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金。第十条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第十一条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担保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履约担保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履约担保金。第十二条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

7、应足额赔偿损失。第四章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的约定第十三条甲方的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为准。第十四条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移交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这一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超过一个月甲方仍不能移交房屋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款处理方式:(一)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履约担保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赔偿乙方损失。(

8、二)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移交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租赁起租日期顺延。第十六条房屋在交付之前,如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导致甲方无法移交房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移交房屋时,甲方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如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上了但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

9、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出现此种情形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担保金。第十八条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可就该房屋水电设施的更名事宜与新承租人协商,协商一致后,乙方与新承租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水电更名手续,协商不成的,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销号手续。对于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报装,或乙方租赁期间,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水电设施,乙方交回房屋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过户给甲方或新承租人。第十九条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如乙方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10、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乙方在交回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五章房屋水电表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的约定第二十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不包含水电表等设施。乙方应自行负责以乙方的名义申请安装或报建承租房屋水电表等设施,甲方应积极协助,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申请(或不及时)安装或报建的,对乙方装修、营业等造成影响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第二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物业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水电等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或封门等措施,因此造

11、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承租的房屋发生水电费欠缴的,如为甲方收到水电部门送达的关于乙方欠费的催缴通知的,可将乙方交纳的水电费押金为乙方代缴其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于15日内向甲方补足水电费押金,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租赁期内,出现此种情形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违约,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金。第六章屋用途及经营项目的约定第二十三条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甲

12、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有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租赁期间,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处理。第二十五条 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特别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

13、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第七章房屋转租的约定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全部转租或全部分割转租。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人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条款。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

14、方备案。第二十八条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期间,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第八章房屋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的约定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第五十三条的禁止行为;(二)超荷载堆放物品;(三)在房屋内部乱搭乱盖,或在房屋顶层加建、扩建;(四)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乙方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第三十条租赁期间,

15、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约定:(一)对于整栋房屋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的,甲方负责维修;(二)对于整栋房屋仅有部分产权为甲方所有的,甲方与其他产权业主按产权比例分担维修费用;(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其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约定:(一)日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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