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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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姜峰 山东大学法学院 讲师 虽然不能要求伦理和政治知识的原理一般具有和数学原理同样程度的确实性,但是它们在这方面的可信,要比人们在个别情况下的行为显示的信心高得多。1汉密尔顿 联邦党人追求古典共和国的公共利益这一价值,但依赖的方式不再是公民美德,他们希望能够通过政治设计产生对公益有利的激励,从而使私利能够服务于公益。另外,大众民主制存在缺陷的原因,不在于人民的道德和才智不佳,而在于没能通过制度约束削弱个人做公共选择时的怠惰和自私。这两点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把制度的效果同对人的道德依赖区别开来,转而强调立宪设计对人的行为的诱导性作用。联邦党人的设计是,通过制度约束诱导

2、公民将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以此来弥补良好动机的不足。但与抽象阐述政治学说的思想家们不同,联邦党人将理论寓于具体问题的讨论。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说,“它(文集)富有公理性的断言和假设性的命题,其所具有的一般意义多于过眼烟云的紧急时刻的政治辩论。” 2 为了获得这种“一般意义”,本文根据联邦党人对具体宪法制度的讨论,归纳了他们关于立宪设计的五个规范性原则:1.使私利服务于公益;2.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以野心对抗野心;4.控制和利用党争;5.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这些原则彼此之间存在联系,它们立基于对人类政治行为的某些一般假定,既能反映联邦党人政治理论的主要特征,也具有超越特定制度的普遍意义。

3、我们相信,它们可以被视为联邦党人为规范性政治理论留下的一份宝贵遗产。 一、使私利服务于公益 这一原则立基于两项前提性判断:一,在像美国这样的利益多元的商业社会,古典共和主义所强调的公民美德已经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必须探寻保障公益的新方式;二,由于自利本身同时具有利他这一社会属性,可以通过某种合理的制度设计使个人在追求私利的同时有助于公益。联邦党人接受了这两个判断。 古典共和美德是一种公共美德,它不同于个人美德。谨慎、节俭、勤奋等个人美德固然重要,但正如休谟所言,这些品德大多对人们自己有用,使他们能够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但它们不是“使人们投身社会的那种品德”。 3在古代高度同质的共和国里,对

4、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热爱是与个人的人格完善和幸福分不开的。公益追求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丧失它既意味着抛弃与他人的社会联系,也意味着个人生活的不完整。而在一个现代商业共和国,古典美德的衰落不可避免。首先,商业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分裂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社会分工限制了人们的视野,公益开始远离私人利益。由于参与公共事务并非人们的日常活动,他们获得的信息也往往限于狭窄的范围,所以让每个人都从全局、长远角度关心公共利益是困难的。而且,政治共同体的扩展带来了规模难题。共同体越大,人口越多,为人们无偏私地关注公共利益带来的难度就越大。其次,新兴自然权利观念的一个基本特征,恰在于把个人主义价值正当化,如果说

5、古典共和主义增进公共利益的方式是抑制个人利益的话,自然权利观念则把个人诉求当作目的性的价值,它使得为公益而牺牲私利在政治和道德上变得可疑。因此,一个深刻的悖论在于,民主和公共利益存在张力。联邦党人政治理论所面临的正是这一难题,一方面,他们仍然留恋古典共和主义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古典共和美德却已岌岌可危。 麦迪逊明确提出的解决办法,是“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 4。政治设计首先要面对人们普遍地追求私利这一事实。汉密尔顿指出,不能把政治的良好状况寄望于公益感,因为这“暴露了全然不知驱使人类行为的真正动力,并且违背了建立民权的原来动机。究竟为什么要组织政府呢?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

6、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5在制宪会议上,麦迪逊也屡次使用休谟式的观点: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每个人都应被假定为是一个“恶棍”。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提出的著名论断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6他们所要克服的党争这一“共和病”,也是由于追求私利带来的,它“深植于人性之中”。 7因此,联邦党人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态度,他们承认共和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差异、自利和个人选择的正当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麦迪逊指出管理这些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是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

7、。 8 但是,人性中除了庸俗的自利以外,也有美德。麦迪逊承认,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因此需要有慎重和不信任,但如果不承认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那么推论就是人们没有充分的德行可以实行自治,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 9同为推崇政治科学的思想家,霍布斯在人性论上将其国家理论建立在了一个极端的道德预设之上,或许正是根据其对人性的消极看法,他才逻辑地得出必须由一个利维坦国家来遏制人对人的战争状态的结论。麦迪逊则不同,他指出对人性的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10因此他反对“不分青红皂白和无限制的嫉妒”,否则“一切道理都是徒然。”

8、11 自利具有社会性,它也可以表现为利他。托克维尔说:“在民主政府中,公务人员做了好事可能并非有意。” 12接受民主价值却又把自利看成是令人厌恶的,实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态度,因为他们实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当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动物”的时候,他也是从人的社会性上来理解人性的,因此自利和利他可能是同一个问题。人的利益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可能包括精神性的。金钱、权力、名誉、安宁、等都可以成为私利的内容。正像有人所说的那样,自利不过是个贫瘠的用语:它指无论什么利益,利己的或利他的,即那些自己所恰好追求的。 13汉密尔顿也指出,“品质高尚者的主导思想是追求好的名声。” 14 因此自利不都是反社会的,它既可

9、表现为结党营私,也可表现为增进公益。亚当斯密的见解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15这一看法消解了经济学与道德哲学的对立,但它也提供了一种深刻的政治洞见,并为联邦党人所接受。如果保持权力是政治家的利益,那么即便出于策略考虑,增进公众利益仍然不失为政治家的明智之举。麦迪逊发现,众议员和选民之间的联系,会由于议员的利己动机而加强,不管他们有什么希望或打算,通常必然发生的是,大多数因受人民拥戴而飞黄腾达的人,不会轻易实行损害人民权利的做法。 16富兰克林也承认,政治家追求名誉的自利之心,可以成为服务于公益的积极动因 17。当代的民主理论家科恩也说:“从

10、理论上讲,即使在自私的坏人所组成的社会中,民主也是完全可行的。” 18 “使私利服务于公益”原则,体现了联邦党人在人性预设上的某种现实主义态度,他们既认识到了自利对于一个共和国的危险(多数派的专制),又乐观地相信对制度的“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可以使其发挥建设性的作用。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与古典思想家侧重探究宏观政体理论不同,联邦党人为什么尤其注重对制度细节的斟酌。从第51篇开始讨论众议院的宪法设计开始,对各机关的不同任期、选任方式、资格、机构规模、权力清单和强度等的讨论,极为精密细致。而这也正是理解联邦党人政治理论的制度主义特征的一个关键。 19 二、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霍布斯曾经说:“我们

11、既然假设每一个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任何人在自己的争讼案件中充当公断人都不相宜。” 20联邦党人也坚持这一常识性公理,在文集第10篇,麦迪逊说以同样的口吻说,没有一个人被准许审理他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而且也可能败坏他的正直为人。由于同样的理由,人的团体也不宜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 21在第80篇,汉密尔顿又宣称:任何人均不能作为其本人或与其本人有任何干系或其本人有所偏私一类案件的裁判者。 22在文集中,这一原则是为分权体制辩护的重要理论基础。 如果政治权力垄断性地掌握在一个决策源手中,就会产生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样的情况。根据当时的经验,最为联邦党人

12、警惕的是法机关。这一“有人民为其后盾”因而“必然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23的机构,最易纵容多数派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各种不同的立法者,还不是他们所决定的法案的辩护者和当事人吗?恐怕没有一条法令能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党派提供更大的机会和诱惑来践踏正义的准则了。它们每使处于劣势的派别多负担一个先令,就给他们自己的腰包里节省一个先令。” 24作为政治机构,议会的党派性质不适于解决政治纠纷,因为“党派分歧的自然倾向”会造成“难以实事求是的结果” 25。一个人既然不能做自己利益的裁判者,因而也就不能期望他能纠正自己的错误。正是基于这一原则,立宪设计中对立法机关的防范也是最为严密的:两院分权、总统否决、司法

13、审查、权利法案等等,都旨在减少立法机关“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能力和机会。 麦迪逊也是从这一原则出发来界定宪法的功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26。由此,联邦党人把宪法理解为政治领域中的反托拉斯法。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也体现了这一功能。麦迪逊说,普通法律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而宪法却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 27。在论述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时,这一判断是一个关键前提。防止民主制下多数派垄断政治决策的权力,构成了联邦党人政治和宪法理论的一个核心特征。 三、以野心对抗野心 分

14、权制衡是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它既截然有别于那种崇尚“开明政治家”的集权统治,也发展了古典分权理论。联邦党人对分权的理解是独特的:分权不是要划清各部门的行动范围使其互无关联,而恰恰是要通过权力的部分共享来实现相互制衡,而且,要实现有效的权力监督,必须给予各个部门的掌权者内在的激励,而不仅仅是规定纸面的权力。这种方式并不完全是对共和美德衰落后的无奈反应,它是建设性的,“以野心对抗野心”是防止权力集中于单一决策源的宪法安排的必要组成部分。汉密尔顿就此指出,由于僭越权力或背离职守的阴谋需要两个不同机构的同意才能实现,而单一的机构容易为野心所左右或为贿赂所腐蚀,这样就加倍地保障了人民的利益,“两个机构的

15、特点越是不一样,就越是难以勾结起来为害。” 28 怀疑纸面分权的功效,转而求助于“以野心对抗野心”,意味着宪政体制的运行依赖于某种持续的内在张力。事实上,当孟德斯鸠说“只有当权力控制权力时自由才能受到保护”时,他也是同样的意思。因此从逻辑上说,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缺少这种野心,都会使宪法体制的天平失衡。例如在对总统否决权的辩护中,汉密尔顿指出,设置这一权力并非假定总统的品德和才智高于立法机关,而在于使其能够自保,否决权是保护行政部门“野心”的必要安排。同样,既然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在野心的对抗之上,就不能再寄望于“开明政治家”,而应寄望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内在的制度性紧张。 引申来看,“以野心对抗野心”不但有助于维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建设性紧张关系,也凸现了权利法案所保障的公民自由的政治意义。各政府部门的“野心”,事实上最终来源于公民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但是,由于公民人数众多,每个人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都十分有限,所以公民比政府机构更容易搭便车。因此问题在于,公民捍卫权利的野心不足,会对政府民意部门的野心带来釜底抽薪的后果,使建立在“以野心对抗野心”基础上的宪政机制功能失调。因此联邦党人强调,民主体制既依赖于公民通过选举向政府施加周期性政治压力,也依赖于公民通过日常的言论自由随时向政府施加影响。这一点正如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公民必须愿意以法律方式挑战政府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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