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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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2) 夏已开场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3) 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4) 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 按地域划分国民2) 公共权利的设立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 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根本统治方式。3) 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4) 刑事法规相对兴旺,民事法规相对落后。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

2、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三、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

3、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展过几次大的修改。四、夏、商的主要罪名1)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2) 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3)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二、西周以德礼治国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天:“上天2“德:敬天、敬祖、保民3“德教

4、:“礼治二法制主要内容之根本构造“礼“刑关系1、“礼1抽象的精神原则a、 “亲亲【家庭】“亲亲父为首b、 “尊尊【社会】“尊尊君为首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a、 军(行兵仗之礼)b、 凶(丧葬之礼)c、 嘉(冠婚之礼)d、 宾(迎宾待客之礼)e、 吉(祭祀之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a、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根本特性,即规*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b、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五刑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

5、、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场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3、“礼“刑关系1“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6、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a、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异,制止任何越礼的行为;b、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 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祖、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2)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3) 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4)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董仲舒开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根

7、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根底。二、西周的立法制度1) 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的总称。2) 西周时期的礼渊源与开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开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开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社会的作用。3) 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展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

8、、流5) 遗训、殷彝。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些法律。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1、契约1买卖契约:“质、“剂1)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2借贷契约:“傅别1)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2)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2、婚姻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a) “一夫一妻*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ng嫁制度有婢b)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开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稳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c) “父母之命

9、,媒妁之言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则即为“淫奔。2婚姻的“六礼程序a)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b) 问名女方容许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c) 纳吉卜得桔兆后即与女家定婚;d)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e)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f) 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3婚姻关系的解除a) “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b)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大老婆的大儿子,并且负责祭祀四、

10、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的分类:1)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2) 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3) 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a、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b、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c、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d、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e、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2、奴隶制的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其影响普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

11、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五、西周的司法制度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2中央a) 大司寇最高长官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b)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c) 专门的司法属吏3基层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六、西周的诉讼制度1狱讼a) 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b) 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a)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b)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

12、会面红耳赤;c)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得喘息;d)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响,如无理就会紧*得听不清话;e)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3五过a)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b)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c)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d)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e)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4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表达。三、东周之春

13、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国大夫邓析编“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承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 *国铸刑书。前536年,*国执政子产将*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 邓析的竹刑。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3) 晋国铸刑鼎。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宣子所编

14、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4)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认,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构造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开展与进步;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开展与完善积累了经历。第二章、 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开展的主要指导思想。1) 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根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2) 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 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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