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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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础知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的贪污依据主要有民法能通 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本讲只对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基础知识作重点。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 中国境内设立,由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以个人或 家庭劳动为主,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者。主要具备以 下法律特征:1、由中国公民设立。按国家规定,内地和港澳永久性居民 中的公民,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 不能设立个体工商户。2、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

2、根据经营情况,个体工商户 可以请1-2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3-5个学徒。3、经依法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取领营业执照的,依法 应予以查处。4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结经营责 备承担无限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属于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是经营者,但仅属自然人范畴,不是经济组织。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登记管 理采取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委托管辖相结合。国家工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主要是 制定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定;省、市、自治区及设区市、 州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主

3、要是进行业 务指导;县(市、区)、林区工商局和设区市工商局按照“三定” 方案设置的负责区域性工商管理工作的行政区分局、开发区分 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设 区市、州工商局不具体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按国家工商总 局要求和省局关于委托工商所(分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的指导意见(鄂工商个函字20032号),我省将逐步采取措 施,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管理,主要是对一般待业个体工商 户的登记注册委托工商所(分局)办理,涉外户和特殊行业个体 工商户由县级工商部门办理。2007年7月6日省工商局以鄂工商文2007123号发布了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

4、作促进市场主 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决定第30条规定:下放个体工商 户登记权限。个体工商户登记一律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 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办理登记并发照。按照方便就近办理的原则,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在工商所(基层分局)或政府行政服务 中心办理。对在特定区域(如:农贸市场范围的销售自己生产的蔬菜的 农民等)或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活动(如:农村无固定经营场所流 动性的小商贩)但依照规定免于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登记,加强市场管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 号)中第(八)条:大力发 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 公用事

5、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 进入。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 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三、个体工商户的法定条件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人为中 国公民。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公务 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现役军人等,其他中国公民,包括港 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均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2、 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 请帮手、带学徒,但不能承包经营,自身应当具有经营能力,即 完全民事行为

6、能力;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即有与生产经 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和从业人员等条件。四、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登记事项。主要登记事项包括:字 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与其他市场主体力有不 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 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 同一待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 记。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 记机关备案。经营姓名,指申请

7、人姓名。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为申请 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为申请人,参加经营 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合伙企业法出台后,个体合伙的这个类型已经不存在了!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营居住地视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 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 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省局决定第4 条规定: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 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8、依照其规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 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从业人员,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数,包括经营者、参加 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资金数额,指设立登记时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 资金。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指当前实验资金。组成形式,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合伙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 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由些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 式有三种: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体合伙。个人经营是

9、指公司 个投资与经营;家庭经营是指由家庭全部或部分成员经营;个人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收益共享,风险担。合伙企业法实施 后,个人合伙的组成形式已经比较少见。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个体工商户可 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 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现在不行了,要取得建筑资质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交通运输 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还可以经营文 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培 训等行业。根据省局决定的第 7、8、9条规定

10、:7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政策允许、法律法规未禁入或限入的 行业和领域,工商部门依法准予登记。8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 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 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9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 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 审批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 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经营方式:指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所采取 的方式或方法。包括首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

11、加工、零售、批 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 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经营场所:指个体工商户厂址、店铺、门市部等的具体地址, 或经批准的摊位地址及本辖区流动经营范围。常见的经营场所证明: 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 利用自有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 租借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租赁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租赁单位公房应递交租赁协议书和房产产权单位证明; 公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占用路边弄口,递交交通、市容、城建、公安部门许可证或批准件; 经营场地的租借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省局决定第4

12、条规定: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 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 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五、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异地经营登记、停业登记和撤销登记等类型。(一)设立登记。申请人只有经登记机关核准,准予登记, 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 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业户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开业

13、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提交:还须提供各种有关身份证明(件): 待业青年、刑释解教人员、闲散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的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明; 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 辞退职人员应持原工作单位批准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的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明; 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所在工作单位批准证明;待岗下岗人员、待退休人员应持单位证 明或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证明; 农村村民应持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应持身份证及临时居住证、身体健康证明,51岁以下的已婚妇女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要求参照上述办法办理。3、经

14、营场所证明常见的经营场所证明: 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 利用自有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 租借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租赁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租赁单位公房应递交租赁协议书和房产产权单位证明; 公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占用路边弄口,递交交通、市容、城建、公安部门许可证或批准件; 经营场地的租借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省局决定第4 条规定: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 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

15、明 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 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前置文件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投资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粘贴 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民族居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前职业状况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二、申请登记项目企业名称备用名称1备用名称2企业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营范围 及方式出资额出资方式1.以个人财产出资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家庭成员签名:(二)变更登记根据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体 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 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 经批准,不提擅自改变。个体工商户改变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等主要登记项目时,一 般不需要单独变更登记,可以在换照、验照或其他变更登记时一 并申报变更。经营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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