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证明(共11篇)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02940983 上传时间:2023-07-1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班证明(共11篇)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加班证明(共11篇)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加班证明(共11篇)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加班证明(共11篇)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加班证明(共11篇)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加班证明(共11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班证明(共11篇)(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加班证明(共 11 篇)第1篇:加班证明证明兹有XX同志于XXXX年X月X 日 X时至X时加班,在单位完成XX工作。特此证明XXXX年X月X日(加盖公章)第2篇:加班证明_ _10月加班证明员工确认签字: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本部门员工胡文豪在2021年10月份多次加班,故无法在24点前回到公寓, 特此证明。第3篇:【加班】如何做好加班管理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 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实践中,几乎 每个用人单位都会安排员工加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会接受单位的加班安排 或者主动自愿加班以完成工作,由于双方对加班各有不

2、同的利益取向,因此加班 争议成为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类型。一些用人单位缺乏规范统一的加班管理制度,面对加班工资争议多有败诉记 录,蝴蝶效应导致员工集体跟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 进入我们的视野,不断地给我们敲响警钟,如何做好加班管理已经成为摆在用人 单位的一个现实课题。笔者认为,只有未雨绸缪,事前建立规范完善的加班管理 制度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加班争议风险,避免潜在的加班工资争议风险,并营 造良好的劳资关系。做好加班管理,单位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一、特殊工时制审批与告知我们国家的工时制度可以分为三类: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 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有

3、三项要求:(1)每日工作不超过 8小时; (2)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3)每周至少休息1 天。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三 项标准:(1)平时加班1.5 倍加班工资;(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2 倍加 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加班 3倍加班工资。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比 较严格,而且企业支付的经济成本较大。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 制,实行这两种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绕开标准 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严苛规定,可以灵活合理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休 息,有效避开标准工时制对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系数限制, 最

4、大限度地控制加班成本、为企业解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工时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 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 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单位,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 等可实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与标准工时有所不同。对于

5、综合计算工时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再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 标准时间的,则超过部分作为加班时间,并支付1.5 倍的加班工资。另外,综合 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同标准工时制,支付 3 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 据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 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

6、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 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 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可以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平时、休息日和者 法定节假日加班都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不过有部分省市规定不定时工时制法定 节假日加班的也需要支付 3 倍加班工资,如上海、深圳。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 后还需要将批复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告知方式,实践中一些企业采用发

7、布公告的 方式进行告知,笔者建议,从证据保全的角度考虑,可以采用合同约定或者让员 工签收告知单的方式进行告知。二、就餐时间做特殊约定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劳动者要求认定就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并要求单位支付 加班费的案例。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主要由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或者由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规定,在劳资 双方未对就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仲裁部门和法院一般根据实 际实际情况,判定员工的实际用餐时间与工作时间,对用餐时间与工作时间做出 适当平衡。从控制加班工资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约定 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就餐休息时间不算作工

8、作时间。三、加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审批制度是指除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外,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 的,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的一种严格控制 加班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加班审批制度,那么双方 发生争议,只要考勤记录中显示劳动者的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 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则超出部分即可以认定为加班。如果用人单位设立了加班 审批制度,而员工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自愿加班的,即使考勤记录显示 出在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只能够认定劳 动者在这段时间内是在公司内,而无法表明超过法定标准的这段时间是在加班,

9、 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部分地区的审判指导意见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如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 见(苏高法审委202147 号)第26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 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加班审批制度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但加班审批制度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不 能变成吞噬员工加班的妖法,对员工申请加班的理由,结合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情 况严格审核:对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应当完成的正常工作量的加班申请,尽量 不予批准;对工作量大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加班申请,可以批准。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审

10、批制度,明确未经申请 审批的自愿加班,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员工签收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申 请审批的条件、流程、权限等具体操作措施,有效控制懒散员工磨洋工蹭取加班 工资的不良现象。四、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通常涉及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两大 变量。加班工资的计算除了计算系数(1.5 倍、2 倍、3 倍)的影响外,还有加 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影响。较高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必然导致加班工资总额的上 涨,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为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的基准之下进 行约定,因此在无法降低加班工资计算系数的前提下,降低加班工资基数便成为 控制假扮成本的有效法宝。将加班工资的计

11、算基数做限定后,即使员工确实存有 加班,由于计算基数降低,因此总的加班工资金额也会随之降低。我国部分地区 的地方性规定允许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 用法律给予的自由操作空间。不过,即使各地允许对加班工资进行约定的,加班 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形式,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五、休息日加班尽量安排调休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法条可以看出,在员工休息日加班的情 况下,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 2 倍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具有决定权,也就是说

12、单位 想给员工补休就补休,想给员工补钱就补钱。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调 休制度,在员工有累计加班工时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调休以对冲加班工资 的支付,同时对调休使用的期限设定一定期限限制,对超过规定期限不使用的调 休则作废。对于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多数地区要求用人单位必 须支付加班费,但个别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安排补休。吉林省 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规定,企业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 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 工资。若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实行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的,则可

13、不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 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除劳动 者本人同意补休且企业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以外,企业不得以安 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 15 条规定,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 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六、建立值班制度并约定值班待遇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 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

14、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 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由于值班人员从事的是费非生产性的工作任 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 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 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 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 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也不能认定为加班。对此,各地裁判指导意见也进行了明确,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下情

15、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 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一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 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二是单位安排劳动者从 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此种情形下,劳动者 只可要求单位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 应待遇。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对适合的岗位和时间可建立值班制度,在规章制度规 定值班的情形、值班的安排、值班的待遇。七、离职时做好离职结算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与劳动者进行离职结算,笔者建议就劳动 者在职期间包括加班工资支付在内的所有工资支付事项做一清算,并写明双方无 其他

16、任何争议。做完这样的离职清算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 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如果劳动者再邀请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 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就很难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当然,离职结算的形式可以根 据每个单位的具体操作而定,可以是以离职协议形式,也可以是专门的离职结算 单,也可以是在离职交接单。综上,对已经产生的加班工资争议,即使专业律师事后介入仲裁、诉讼程序 也只能就个案解决问题,无法规避企业长久积聚的潜在风险。笔者认为,用人单 位可以根据自身操作综合运用上述加班管理措施,制订制度化的规范,并在实际 操作中灵活运用,使加班管理成为用人单位与员工普遍遵守的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