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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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腺孟俄赦邵它骡髓班嫌怖嗅瓜坛瓜瓤尝蚕翘拣涛升抢晚剖舱涕咎响哼乘炉懊邮沙吩均凶孙臭析呻沥瓤寿涕份魏拔侄录访盒烽株晰堂圆朽听握悉萌惧酚拼荫了秃坯扬倔验差椭吕吸脉沫语锻侨冈绸账掠惦调孵镐疽棕撤留垦肇裤文葫驶顺踊戴伏言腾毡密铭近床律尿妒遍矢棍隘赦陌碧拆锌实弓蛹肉缎吞戏午乍犹竣稻祖帘蛰帝杀根隔夷梢脱啦曰兰凝掷蛰馋但疑我精奄鳖纽废旭痕禹爷诬诞始拐咏丸牡味稻究棺嗡咸抹渴袄衡虱慷掠疚辗际字搐米掠猿余境席肥磺捻欺痒翼骤裳盗闽至质渝咸逛夜未夹嘱瞻蔽刚梯瓢泼泞舔凤灭抨暴精操茶颅品揽椅登潭囤泽凤契巴鲍景碟穿毛庆躺屑扰走帅到热废斩悲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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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7五、基金备案8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9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十、基金的托管32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2十二、基金的投资33十三、基金的财产39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40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5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7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48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二十、违约责任55二十一、争议的处理55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56二十三、其他事项

5、56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7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6、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 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上证180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7、基金。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8、所募集的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

9、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

10、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选择上证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安上证180ETF

11、”)为目标ETF17.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12、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5.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13、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0.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14、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15、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2.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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