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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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2007-07-28 10:29:51) 转载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单证的缮制必须以出口合同为依据,而且还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单证的传递与运转才能实现;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说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合同:01,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以为合同为中心的,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02, 我国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与国外的有关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合同;03,这是因为:在对外贸易中,

2、尽管有多种贸易方式,但是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基本的,其他的方式或以此为基础,或是它的发展;04,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情况下,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以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进口所需物资,或将产品外销,或兼而有之;05,在技术转让贸易中,由于往往要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口;06,在劳务合作、承包工程业务中,在劳动力输出入的同时,也通常要带动建筑材料的出口和进口;07,所有这些对外经济往来,大都离不开货物的进出口,而国际货物买卖合作就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地区)商人达成的货物进口或进口合同;08,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通常还要与供货

3、部门、要货部门以及运输、保险、银行等机构订立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最基本的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二、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我国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02,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03,1999年3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04

4、,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定将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05,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合同法,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06,法律规范:A,首先应当符合国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内生效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是指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

5、可的法律。例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如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对争议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在处理争议时以何方国家法律为依据就成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都对本国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做出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于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的法律规

6、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用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例如:一家设在北京的中国外贸企业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署了一项买卖合同,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由于这个合同的缔约地是广州,履约地是上海,都在中国,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反之,如果这个合同在东京签订的,交货地点是日本某港口

7、,如果合同未选用适用的法律,按我国法律规定,处理该合同争议时,可能适用日本的国内法;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的一般做法,其中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但主要是由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纂和解释的,成文的,为大多数国家处于相同地位的人士所承认,并普遍使用和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采用时可对惯例的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目前,对我国外贸工作关系最大的、紧为重要的是关开贸易术语和货款结算方面的惯例;还有一些其他的惯例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

8、做法,对当事人也可起到法律约束作用;C,我国外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01)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贸易协定书,以及我国核准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02)于1980年制定,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核准并于1988年1月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说是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我国政府在交存对该公约核准书时,作了两项保障:A,对该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b)项进行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企业来说,该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9、,对该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时应采用信件、电报、电传在内的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三、构成一项有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若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01,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合同的法律责任;02,精神患病者或

10、醉汉,在发病期间或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是“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1,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订立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2,在我国只有政府允许、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订立买卖合同;(二)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一致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即合意,合同才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02,在实践中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的接受的程序;03,这种自愿又应以合法为前提;04,如果发现

11、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外一方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三)必须互为有偿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有偿的交换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有的国家对此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就是说,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卖方交货,买方交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或付款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01,所谓“标的合法”,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倘若政府管制的,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02,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

12、、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除业已颁布的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外,还有海关法、海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许多单行法律;03,此外,我国政府还订有一系列对外贸易法令和管制措施,以及我国政府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企业对外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反;04,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凡内容涉及限制价格、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如不符合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的规定,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13、范围。可能因此而被视为无效合同;(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01,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有效;02,有的国家允许使用口关合同形式;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一定以许可书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04,如前所述,我国政府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该条约及有关规定作了保留。据此,我国与缔约国当事方或适用该公约的其他当事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05,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颁布施行的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4、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又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应当指出,合同法虽然允许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根据实践经验和我国历来的立法思想,涉外经济合同是重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其他的交易,一般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06,此外,世界各国一般都有规定有不同程度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07,某些买卖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为有效;08,凡是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

15、批准的合同,于获得批准时才告成立;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又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无权片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案件时,根据合同规定以及按照法律和惯例判定责任方履行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在必要时由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不仅无效,且当事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订立国际买卖合同(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的程序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磋商(Negotiation)取得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交易磋商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交易磋商通常要通过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发盘(Offer)和接受(Acceptance)是决定性的,也是订立合同的必要的和基本的法律程序。(一)询盘/询价(I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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