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游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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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出境游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一、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协议的词语定义1、组团社,是指正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同意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体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2、旅游者,是指和组团社签署出境旅游协议,参与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团体。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域等旅游目标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委托经境外旅游目标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置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2、。旅游费用包含:必须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它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含: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协议约定自费项目标费用;协议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含:行程以外非协议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含:交通工具上的非无偿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酬劳,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5

3、、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依据和保险协议的约定,向保险企业支付保险费,保险企业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负担的责任,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与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体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体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与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体后,在境外私自脱离旅游团体,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是指因为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确保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它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体的行为。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4、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含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发的,如自然灾难、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造成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含: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详细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二、协议的签署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组团社应该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

5、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定后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该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目标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以一日计);(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和是否需中转等信息);(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关键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出行程日数的二分之一,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关键商品等内容);(7)行程安

6、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定后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标准,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计划书用语须正确清楚,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异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和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第三条签署协议旅游者应该认真阅读本协议相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协议条款及相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该签署书面协议。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该遵照老实信用的标准,其内容符

7、合协议法要约要求的,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含有约束力。第五条协议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1、依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根据协议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体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方法。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协议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1、根据协议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该事前

8、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预防危害发生的方法。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通知旅游的详细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域的主要要求、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方法;境外收取小费的通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法(包含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络人及联络方法)。3、为旅游团体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措施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5、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要求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它保险。6、行程中不得违反协议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与自费

9、项目。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该主动帮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取得赔偿的,组团社应该先行赔付。7、向旅游者提供正当的旅游费用发票。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9、主动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10、因为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该推行帮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3、有

10、权要求组团社根据协议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协议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负担责任。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使用期应该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该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遵守协议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5、遵守中国和旅游目标地国家(地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6、尊重旅游目标地国家(地域)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

11、参加赌博。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珍贵物品。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该本着平等协商的标准处理,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四、协议的变更第十条协议内容的变更1、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协议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该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定。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负担,由此降低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该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无法推行或继续推行协议的,组团社能够在取得多数旅游团体组员同意后对对应内容给予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该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须的说明和证据

12、。3、在行前碰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该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该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碰到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推行或继续推行协议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碰到意外事件造成无法推行或继续推行协议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所以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负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负担)。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

13、,组团社能够在确保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它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体,但必需事先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协议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先行负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署协议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五、协议的解除第十二条不一样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协议解除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一样意转团也不一样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协议,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协议解除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能够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协议。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协议通知抵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

14、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协议的,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该在解除协议的通知抵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协议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协议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该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或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协议的,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负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协议解除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抵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协议,根据本协议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能够解除协议。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

15、,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六、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该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给予赔偿。组团社应该在取消出团通知抵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组团社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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