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票据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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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发展完善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它以调整票据 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 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 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 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 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 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具体说来,票据法在 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 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

2、法律;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强行性、司法性、技术性、国际性以及程序 性等特征。票据是当今世界各国民商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际商事交易 中,票据被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领域:作为支付手段进行着国际间债 权、债务的结算与清偿,充当信用工具,加速着国际间资金的运转与 融通。商法原本就是法律体系中最具发展性或进步倾向的部分,主要 原因不外乎经济上和技术上两个方面。就前者,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商 事关系,是近现代经济关系的主体部分,而经济关系又是所有社会关 系中最具活力的因素,特别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情况下。经济关系总 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商法当然要进步和发

3、展;而后者,相对于民法 作为私法的一般法,概括性、抽象性的规范较多,而可以有较强的稳 定性,商法则多由特殊的、具体的规范构成,对经济生活不得不作出 敏感的反应。与商法的其他部分相比,票据法在世界范围内,太久没 有修改了,其原因有经济上的,也有技术上的。票据法很少修改的原 因首先仍然是经济上的。事实上,发展性或者进步倾向尽管是商法的 一个特色,但如同商法的某个基本原则很难像民法基本原则那样贯穿 民法始终,覆盖民法全部或大部,商法这一特色也只是对大多数商法 领域而言,反而是商法的营利性覆盖了商法的更多领域,包括票据法。 一般认为,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 则,但是,商法的

4、营利性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 法等商事部门法上的体现与票据法却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投资人(股东)营利目的实现的多寡、便宜 与否等;保险法的规则如果设计不合理,也会造成一个国家保险业的 萧条,从而影响保险业者的营利目的实现;破产法也涉及破产人营利 目的的阻却以及与债权人等相关人利益的调整。所以,这些商事部门 法的投资者营利目的的强大内因,使他们总是随着不断变化的经济形 势,寻求制度的改变,也就使得相关法制不断修改。并且,在上述商 事部门法中,因公司法、证券法与商主体的营利性联系最直接,其修 改也就最频繁。而票据法尽管也直接服务于经济生活,但票据法

5、所规 定的票据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票据的使用 过程本身并不产生营利效果,票据法的营利性仅仅是其基础关系的一种间接反映。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规则就如同一般的数字计算 公式或规则,能够被普通人接受并应用于运算,便很少有改良的必要, 频繁改动反倒会增加使用成本。基于上述票据法很少修改的原因,世界范围内,票据法不 需要也不可能频繁修改。比如票据权利制度,无论是双重权利的设置 本身,还是相关联的追索权的适用,都能很好地发挥着确保票据支付 的作用;再比如票据付款制度,从持票人的提示付款到付款人的付款 审查乃至最后付款,已有规则也都是适应生活实际的;就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等具体

6、票据行为而言,在制度上它们既能统一于票据行为 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一般要求,又能满足各自的功能需要。除上述票据 制度,票据法上已有的关于抗辩、伪造、变造、更改、涂销、时效、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等制度也几近完美,所需要讨论的不过是对这些制 度的解释适用之类的技术问题而不涉及制度本身的修正。我国规定的救济规则体系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于失票人的保护不够 翔实有效,或者也有一些人利用此规定伪报票据丧失,恶意诈取他人 利益,如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也是票据法修正应当考虑的问题。我国票据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从未经过修正,只是从实践 中遇到的问题不断给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票据市场刚起步,立法技 术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7、,有很多漏洞和不足是不可避免的,但其保护交 易安全和维持交易便捷,保障流通的理念对中国市场十多年来的经济 增长起了重要的作用,当经济基础的发展已经与当前的法律制度不相 适应时,应当对制度进行修正与完善,为生产力水平更高的经济发展 阶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坚实的制度保障。法律行为论又是围绕票 据抗辩展开的,不同的票据理论,最终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如何判断某 一抗辩的法律或理论构成。这说明票据法在票据行为及相关联的票据 抗辩问题上仍然存在问题,仍有发展空间。实际上,在正常票据行为的情况下,票据上的权利被转让 (在这里,我们称之为票据常态移转),债务人可以对让与人对抗的人 的抗辩,不能用来向受让人对抗,

8、即产生所谓人的抗辩限制的现象。 这里是要解说票据常态移转要实现票据法的基本理念是否在制度上 已经自足。具体而言,是要解说支撑票据常态流转的是票据法的核心 制度之一一一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双重权利设置,以及众多的突出债权人 优势地位的规定,当然都是为了实现强化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的 理念,但在突出权利后,义务则必然超常加重。并且,如果所有的抗 辩都可以被限制的话,对票据受请求人保护的极端忽视是不可思议 的。之所以对票据受请求人的抗辩给与限制,不过是基于强化票据流 通的需要。这种限制,应限定在强化票据流通的必要限度内,否则, 这一制度设计就会破坏法的安全价值和公平价值的平衡。所

9、以,票据 法必须保留受请求人应有的抗辩而不受限制。于是,在票据法上,除 为流通目的而受限制的抗辩,还有一种不受任何限制抗辩存在。也就 是,票据抗辩从可以对抗的人的范围着眼,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两大类。所谓物的抗辩,就是不问持票人善意还是恶意,也不问持票 人和被请求人是否为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被请求人可以对抗任何 持票人的抗辩。所谓人的抗辩,是指被请求人只能向特定的持票人对 抗的抗辩。上述物的抗辩不受来自任何人的抗辩的对抗,是绝对的、 不受限制的。而人的抗辩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是相对的、受限 制的。从上述两种抗辩事由的对比,可以认为,人的抗辩是从与票据 债务没有关系的原因关系等票据行为

10、外的关系所产生的抗辩。票据抗辩两分法类别及其对应的事由,并非票据法上的直 接规定,而是根据原理所做的理论归纳。对某一特定事由,不同学者 从不同角度,以及相同事由在不同阶段,都可能有物的抗辩和人的抗 辩不同属性的判断。综上,票据上的抗辩,除否定票据债务成立和基于票据上的记载而生 的抗辩事由等物的抗辩,人的抗辩是受限制的。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构 成了票据流通的基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支撑着人的抗辩限 制,或者说人的抗辩限制,是有效成立的票据债务的无因性、文义性 的当然结果。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更好的制度来代替票据抗辩限制来 实现正常票据行为下的票据流通。总之,因为法律效果的趋同,我们不必纠缠于各种

11、票据理 论的优劣短长,更不必沉醉于理论自身的精致与美感。从实际出发, 采哪种学说都无所谓太多的是非曲直的评价,特别是,从中国票据法 条文本身已经能够判断票据行为的性质属性,当票据非常态移转,基 于前述契约说的判断,结合权利外观理论即能很好实现保护流通的目 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票据法在世界范围内,因为其作用于经济 生活工具性(票据是一种金融工具)的特点,也因为这种工具规则设计 的相对完善,对票据法做大的修改是不必要的。比如,作为票据法核 心制度之一的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很好地解决了正常票据行为票据上 的权利被转让(票据常态移转),如何维护票据的流通,实现票据法制 度理念的问题。我们应当对设计票据制度的先贤拥有足够的尊敬,票 据法上以人的抗辩限制为代表的,围绕确保票据支付、促进票据流通 两大理念的现行制度无疑都是应该坚守的。就中国的票据法,首要问题是对这部“很多错误的法律”给予 尽快的、全面的修正,但这只是中国票据法生存层面的问题,抑或遵 循票据法的国际性,回归或坚守票据法的个性和原理的问题,无关乎 票据法的发展,票据法的发展方向在于权利外观理论的应用。从现实 的角度,权利外观理论在针对票据非正常移转的情况发生,作为票据 法漏洞补充的理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票据法发展的一个方面。 中国把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适当规定于修改后的票据法中,是引领现 代票据法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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