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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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GF-2004-2502城 市 管 道 燃 气特 许 经 营 协 议示范文本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2第 二 章 定义与说明- 2第 三 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第 四 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5第 五 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5第 六 章 供气平安- 6第 七 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第 八 章 收 费- 7第 九 章 权利和义务- 8第 十 章 违 约-10第十一章 不行抗力-11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11第十三章 附 则-12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12第十五章 附 件-13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规范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

2、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和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依据法定程序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省(自治区)_市签署本协议。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省(自治区)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1.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允、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

3、)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运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允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平安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其次章 定义与说明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说明。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 法律:指全部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说明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3 燃气:是指供应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运用者运用的液化石油气、自然气、人工煤

4、气及其他气体燃料。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运用者供应燃气。2.5 管道燃气业务:供应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全部燃气管道设施。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全部燃气管道设施。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假如出现下列状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1)造成 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运用 小时以上;(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 小时以上;(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运用。2.10 燃气紧急事务:涉

5、及管道燃气须要紧急实行非正常措施的事务,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供应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2.12 不行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开的事务或情形。以满意上述条件为前提,不行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 流行病、瘟疫;(3) 斗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气的运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 全国性、地区性

6、、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缘由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3.1 特许经营权授予(1)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2) 本协议签署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签订协议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金额_。(履约保函金可依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状况由协议双方商定。)3.3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

7、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西至_止;北起_南至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自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供应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乙方在特许

8、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殊重大质量、生产平安事故的;(4) 擅自停业、歇业,严峻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平安的;(5)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4.1 期限届满终止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4.2 提前终止(1) 因不行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样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2) 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

9、协议。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1)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2) 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3) 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1)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2) 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 日前签署终止协议。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1) 谁投资谁全部;(2) 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3) 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需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5.1 燃气设施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依据城市规划和燃气

10、专业规划的要求,担当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依据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运用权转让和抵押。5.3 燃气设施运行、修理及更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依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修理及更新。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甲方因公共利益须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协作,甲方应赐予乙方合理补偿。第六章 供气平安6.1 燃气平安要求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

11、量、平安、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平安、公共平安和平安运用宣扬负责。6.2 燃气平安制度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平安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平安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实行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削减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需依据国家有关平安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平安巡检,消退平安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平安的案情应刚好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扬、说明、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对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

12、方报告后,应刚好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6.3 管道燃气设施平安预防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难、重大平安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平安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平安责任。6.4 强制保险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平安、公共责任平安、用户平安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担当保险费用。6.5 应急抢修抢险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供应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6.6 燃气平安用气宣扬乙方应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供应各种形式平安检查、宣扬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平安询问,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爱护意识。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假如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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