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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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答记者问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 常务会议通过。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 ?答: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 务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比较 迅速。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护 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护士队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 新老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

2、外聘用合 同制人员的双轨管理、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的护士, 增加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 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 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 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二是,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 事故。少数护士 “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 ,对患者的 态度不热情。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 针、发药的工作,

3、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 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 沟通、交流。三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医护 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对护士队伍建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于 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 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对危重病人的 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 使护士应履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 隐患。为了

4、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 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 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 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 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 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 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三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

5、定医疗卫生机构在 配备护十、 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 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问: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答: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 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 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 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 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6、规定, 只有 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问:为了稳定护士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 理服务的需求,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 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

7、、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 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 十的表彰、奖励。关于护十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 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 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的权利。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 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

8、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 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 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 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 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 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 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 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 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

9、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问: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条例作 了哪些规定?答:护患关系是指以护理工作者为一方,以病人为另一方,病人在医 疗过程中与护士结成的人际关系。护患关系从病人就诊即建立,直至出院后才告完结,因此,可以说护患关系贯穿于护理的全过程。规范护士执业 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 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 五方面的义务:一是

10、,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 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 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 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 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 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

11、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 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 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 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 系。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 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止匕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

12、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 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 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 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问:医疗卫生机构在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 业发展方面负有哪些责任?答: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 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 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

13、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 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 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 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 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 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用。(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

14、 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 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三是,加强护士管理。(1)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 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 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 有关工作。(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15、护士因不履行 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 知投诉人。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 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 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护士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 展,保障医疗

16、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 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 生技术人员。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 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 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 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 授予全国卫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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