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注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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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关注民生与行政司法救济论文关键词: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论文摘要: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改善民生、建立法治政府和效劳型政府,这些国家政策的调整为我国行政法学开展提供了珍贵契机。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国家政策将推动行政诉讼研究,有序参与的政策促进展政司法救济的研究,而利益统筹政策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这一领域的热切关注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开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开展纲领,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我国的行政

2、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关注民生促进展政法学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更加注重社会建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立的重大任务,说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根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开展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

3、参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展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关注民生定位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诉讼中的根底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围的界定密不可分。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

4、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防止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 随着国家政策对民生的高度关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围需依法维护的“诉的利益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当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效劳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开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随着

5、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应社会群众;第三,依法维护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前,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起诉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开展而来的,因而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标准对日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2000年的?假设干解释?将原告资格扩大适用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假设干解释?也只是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个人利益的围适当放宽,所谓的“

6、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仍然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的。随着社会的开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承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垒国围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慎重的回应,这促使我们对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展法理思考。三关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利益统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科学开展

7、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利益统筹贯穿于利益的鼓励,表达、协调和保障的垒过程,但关键还是表达在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说,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表达不可防止地会引发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消除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统筹不同利益的过程。在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利益统筹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各种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之中。 (一)构建以行政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力推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地区日趋紧群体性事件甚至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有20年之久,

8、但民众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部施压、上访等非常规性的方式,最后通过司法寻求解决的并不占据主流。私力救济的盛行特别是信访潮的涌现反衬出公力救济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无能。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即是明证。也许信访救济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可能会成为其作为具有补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济的理论根底,但正式行政救济社会认同度的下降却值得格外警醒。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方案管制

9、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信访制度,彻底改变信访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 长期以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唯一(或根本)目的的观点盛行于行政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这种理解虽有其合理的一面

10、,但却忽略了一个根本领实:同其他诉讼一样,行政诉讼原本就是一种专门解决行政纠纷的制度。在利益不断分化整合的当代中国,应当将不同利益的统筹化为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在未来的行政司法救济中更应当贯彻纠纷解决观。事实上,新近的一些动向已经反映出纠纷解决观在行政司法救济中的表达,如2007年4月24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良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8条即将行政审判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上。笔者认为,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需关注以下问题:首先,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受案围,重新界定受案标准问题,其次,行政救济程序中纳人协商机制,就是

11、允许当事人在明辨是非、平等协商、互相谅解的根底上达成*种协议,审查机关予以认可以解决行政争议、终结审查程序的制度,以弥补判决方式的缺陷。 让司法的温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根本权利的实现,为公民提供积极的司法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容提要:创新型国家和效劳型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政府构造性和外构造性因素对政府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政府构造性因素包括政府价值取向、行政文化、组织机构、官员素质及政府能力构造等。政府外构造性因素主要源于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竞争、合作和反对的关系。政府价值理念

12、是政府创新能力开展的前提和根底,构造性影响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外构造性影响因素则是其开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政府创新能力;政府能力构造;竞争;合作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剧,中国在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多方位、深层次地承受来自国际组织、国外政府的巨大影响。世界各国在国际中的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在*种程度上,由该国经济持久开展的竞争力决定。经济持久开展的不竭动力来源于一国科学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正因为此,国家创新系统、区域创新系统、政府创新等各种围绕“创新而来的“名词长久地牵动着各国研究者的神经。特别是众多开展中国家,经济开展相对滞后,企业依附性强,剧烈的国际竞

13、争使得企业根本没有余力进展自主创新,何况国外“新技术的引进仍能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这就使得企业更没有动力去创新。加上开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等各方面也少有促进科技创新的动力源。 在这种新的国际、国形势下,党和政府审时度势,提出“用1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奋斗目标。现代创新型国家的开展经历告诉我们,政府在国家创新系统建立中应着重完善创新型制度、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开展创新文化,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基于此,当前国家创新系统建立更为迫切的是,加快创新政府职能与行政方式转变,调整与之不相适应的行政机制,这其中至关重要和根底性的在于政府创新能力的提升。政府创新能力的加强,不仅能为

14、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根底条件,而且还能为之作出表率,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走出兴旺国家“由于私部门对政府的示作用或者是政府自身迫于信息技术的压力而被动创新的惯性。本文旨在分析影响政府创新能力开展的政府外构造性因素,从政府的角度为创新型国家建立提供一条有益的选择路径。 所谓政府创新能力,是指政府为适应不断变换的经济政治环境,回应公民、社会诉求,实现政府根本价值目标,对行政理念、组织机构、行政制度及体制等行政活动各层面进展自我革新的能力。政府创新是政府创新能力的外在表征,政府创新能力是影响政府创新的部决定因素。政府创新能力与政府其他能力一样,蕴于政府机理,外化为政府行为。

15、政府与外、历史与现实等林林总总的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塑造着政府创新能力,时间、空间二元框架的四维构造的运行限定着政府创新能力的上下。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影响政府创新能力的因素归结为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构造,具体从政府部构造和外部构造两大方面来探析。 二、政府构造性因素 相对于外在的市场、社会而言,政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系统。政府的机构、职能及运转均遵循着一整套特有的理念与原则,它们塑造了政府外迥然不同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执行方式、文化气氛等。影响政府创新能力的首要因素仍在政府部。政府构造性因素是指在*一特定政府部能对该政府创新能力产生影响的构造性力量。一般而言,探讨和研究政府创新能力都以*一特定而具体的政府为考察对象和落脚点。根据因外因论,政府局部层次构造因素,诸如价值取向、机构设置、职能分配、权责关系、能力构造等,就成为决定政府创新能力的关键性变量。 (一)价值取向 从最根本的政府设计到政府机构的建立与运转,价值取向始终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在重要组成局部。政府的价值取向,是指导政府在机构运转与外部职责实现的根本理念,它为政府外行政行为提供规和导向。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性是我国政府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最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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