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口退税利益在信用证无理拒付和无单放货纠纷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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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往往将出口退税利益视为其出口合同利益的重要组 成部分,但是,如果没有国内收款行提供的结汇水单,出口退税利益就无法实现。在出口商 没有得到国内收款行提供的结汇水单的前提下,本文针对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信用证无理拒付 和无单放货两种情况,通过比较阐述的方式,阐述了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 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的理由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卖方没有结汇的情况下不需赔偿货物卖方 退税利益损失的原因。主题词:外汇退税信用证无单放货相对性因果关系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xx7号第一、二条明 确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

2、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 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第四条(二)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4.代理出口证明;5. 增值税专用发票;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38条禁止出口单位用其它的外汇收入(如非贸易外汇收入或者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骗取外 汇核销。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生

3、产企业在将生产的货物出口到国外,并及 时结汇后,除了可以从买方获取合同利益以外,还可以从国家获得退税利益。退税利益既然 属于生产企业买卖合同收益的一部分,则应当属于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的范畴。为了便于 阐述,本文将论述有关观点的前提限定如下:a.适用中国法律。b.生产企业自行拥有进出口 经营权,下文中的受益人和卖方与上文中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身份。c.生产企业除了因为没 有结汇水单而无法得到财税20xx7号第四条(二)3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外,其他退税条件均已具备。笔者在下文中将通过分类阐述的手法,阐述“开证行无理拒付 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和“无单放货承运人

4、在卖方没有结汇的情况 下不需赔偿货物卖方退税利益损失”的原因。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 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的理由。(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退税利益无法实现的 唯一原因。如果开证行正常为受益人结汇,开证行将款项打给国内收款行以后,国内收款行 将会为受益人出具结汇水单,然后,受益人凭结汇水单到当地的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核销, 外管局将会为受益人签发外汇核销单,受益人凭外汇核销单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出口报关单等 其它单据向国税局申请退税。如果开证行无理拒付,受益人自然无法得到国内银行出具的结 汇水单,更无法得到国内外汇管理局签发核销字样的外汇核销单,自然无法得到退税利益。(二

5、)适用合同法理论对信用证合同关系进行分析。1、信用证关系应当定性为合同关系。 UCP500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 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 (“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 据: I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II.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III.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 协议。依法成立

6、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UCP500本身对信用证的定义不难发现,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受益 人有提交合格单据的义务,开证行有购买合格单据而支付对价的义务,交单和付款对受益人 和开证行互为权利和义务,属于国内法中典型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合 同法并没有将信用证规定为有名合同的一种,但是,从其本质和特点上来分析,信用证完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 定义,所以,信用证关系应当定性为合同关系。(三)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原则与国内合 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一致。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 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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