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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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管理,保证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的正常运行,推动我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全面实施,依照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实施细则、机动车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办单位是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大连市交警支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保监局”)共同批准允许在指定

2、地点承办快处中心的单位。第二章 承办单位资格确定第三条 承办快处中心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大连保监局许可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能够主动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监管;(二)在大连保监局实施的分类监管考评中综合排名靠前;(三)所处地理位置交通便捷,出入方便,毗邻单纯车损事故高发区域,管理正规的汽车服务单位;(四)具备相关资质(一类一级以上、维修肇事车辆资质);(五)能够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20人左右)和充足的车辆停放场地(同时停放20台以上),并能够提供工作开展必须的办公条件(办公设备、网络联接、客户接待等候区等);(六)能够为集中定损点拆解定损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以及技术支持服务,设有专门的岗

3、位和人员提供引导、接待服务;(七)有与交警部门、保险机构合作的经历以及处理肇事车辆的工作经验。第四条 承办单位确定方式为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依照上述标准和相应工作流程开展考察、评估,最终确定最适合的单位为承办单位,共同授予承办资格。对于有关单位主动提出的承办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第五条 承办单位获得承办资格后,须在规定时限内按标准完成快处中心的基础建设工作。基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第六条 承办单位获得承办资格后,原则上不得自行放弃。如出现迁址、转型、改制、注销等客观因素导致不再具备承办快处中心能力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

4、交警支队提出取消承办资格的申请。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服从相关部门管理,积极做好快处中心承办工作。第八条 对承办单位的管理内容包括:承办资格、客户服务及工作配合等方面。第九条 承办资格是指获准承办快处中心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承办单位在承办期间必须始终具备和满足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客户服务是指承办单位对到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的客户的服务情况,具体要求包括:(一)能够有效引导客户车辆进入快处中心、停放车辆,未发生车辆等待时间过长、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的问题;(二)热情接待客户,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客户受理,有效引导客户办理相关手续;(三)认真接待客户咨询,全面、正确解答客户

5、疑问;(四)有效协调、妥善处理客户在事故定责、保险定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方式避免客户的不满与误解;(五)对需拆解的事故车辆,严格按照拆解工艺操作,确保拆解质量和时效;(六)坚持事故车辆维修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手段、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强迫、诱导客户留修事故车辆;(七)不存在因与快处中心参与单位(包括:交警、保险公司)间的协作问题影响客户服务的情形。第十一条 工作配合是指承办单位与快处中心各参与单位(包括:交警、保险公司)间工作配合情况,具体要求如下:(一)熟练掌握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了解各保险公司理赔受理流程,能够有效协助保险公司初审理赔申请材料,开展车辆拆解定损;(二)准

6、确、高效录入受理、复核的业务信息,业务台帐清晰;(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快处中心管理工作,保证快处中心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礼仪规范;(四)就车辆拆解、设备租用等商业活动与保险公司达成合理的合作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五)细致周到,关心驻点民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解决驻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六)对快处中心整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失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管理方式及参与单位第十二条 对承办单位的考核管理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一)日常管理;(二)年终考核;(三)随机抽查。第十三条 对承办单位的考核管理还将结合客户投诉、

7、客户满意度等客观因素。第十四条 管理参与单位包括:大连保监局、大连市交警支队、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第十五条 大连保监局、大连市交警支队工作职责:(一)制订承办单位管理办法;(二)对承办单位的准入资格、基本条件进行考核,做出是否授予或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决定;(三)指导、跟踪、监督各单位对承办单位的管理;(四)对存在问题的承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工作职责:(一)受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办单位的客户服务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二)组织保险公司对承办单位的客户服务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评议;(三)及时向大连保监局和大

8、连市交警支队报告承办单位的工作情况,对于影响快处中心正常工作的重大情况须第一时间报告;(四)对承办单位提出加强、改善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工作职责:(一)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对承办单位的客户服务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评议;(二)对于影响快处中心正常工作的重大情况第一时间向行业协会报告;(三)对承办单位加强、改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保险公司对承办单位进行评议,原则上每年应评议两次以上;年终评议结果以本年度各次评议结果为依据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年终评议结果须上报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问题的承办单位,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

9、交警支队将视问题严重程度相应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等处理决定。第二十条 凡是提出承办申请但不符合准入资格的单位,一律不授予承办资格。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获得承办单位资格但基本条件已无法满足快处中心要求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限制其承办快处中心处理的事故车辆;整改期满,基本条件仍不满足要求的,将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取消承办单位资格:(一)调度、管理混乱,无法有效接待引导客户,导致大量客户长时间滞留的;(二)与相关单位配合不力,不认真履行约定,沟通协作不畅,存在矛盾和分歧,影响快处中心工作正常开展的;(三)无法保证事故车辆拆解工作的时效和质量,

10、致使损失扩大,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事故车辆留修的;(五)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承办单位资格:(一)对快处中心业务流程不熟悉,接待、受理、引导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二)缺乏沟通协调意识和能力,在与相关单位工作配合中存在明显问题的 ;(三)对于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不足,出现突发事件未能妥善处理和解决的;(四)保险业务能力不强,初审、复核工作质量不高,业务信息记录不全的;(五)保险公司评议普遍较差的;(六)客户服务能力不高,客户投诉相对集中的;(七)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令限期整改处理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受到取消承办单位资格处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承接新业务,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并全面清除与快处中心有关的标志、标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交警支队联合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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