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油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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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规范围油栏布设作业,控制和减小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泉州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从事散装持久性油类、类油物质作业和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油污染的其他作业、围油栏布设作业的单位和人员,以及防污染应急设备的生产单位。第三条泉州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围油栏布设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围油栏布设要求第四条从事以下作业,应当采取包括布

2、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围油栏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一)靠泊300总吨及以上船舶进行船岸间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类油物质的装卸作业; (二)300总吨及以上船舶之间进行散装持久性油类、类油物质的过驳作业; (三)水上拆船和港区水域拆船作业;(四)可能产生散装持久性油类及类油物质污染的沉船打捞作业;(五)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油污染的其它作业。第五条按规定应进行围油栏布设的单位,应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围油栏等防污染应急设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围油栏布设方案(以下简称围油栏布设方案)。因自然条件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替代措施。围油栏布设方案或“防污染替代措施”应在作业前报海事

3、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合格的人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配备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经过污染应急方面的培训,在开展围油栏布设作业前应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围油栏布设作业前,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应向被作业方出示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一),作业完毕后,应向被作业方开具统一格式的围油栏布设证明(格式见附件二),并做好各项作业记录。被作业方应妥善保存好围油栏布设证明,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第八条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应建立围油栏布设作业台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每月将围油栏布设作业情况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油码头、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4、溢油应急演习并作好记录。第九条进行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时,如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作业的船舶、码头、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等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及时回收污染物,无法回收而需使用消油剂的,应事先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回收的污染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第三章 备案程序第十条围油栏布设方案的备案按泉州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泉州海事局负责围油栏等防污染应急设备的备案工作。各分支海事局负责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的备案工作。第十二条申请进行围油栏等防污染应急设备备案的生产单位应向泉州海事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一)备案申请;(二)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基本情况说明;(三)防污染设备

5、型号、产品结构、材质等情况的说明;(四)设备照片(正前、左侧、右侧、正后各一张);(五)设备性能、使用年限及有关证明材料;(六)设备使用、保养方法及注意事项;(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三条泉州海事局受理防污染设备备案的申请后,应组织对防污染设备在辖区水域的适用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等进行核实,经审核通过的,颁发备案证明(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一),并将已备案的防污染设备型号、材质等情况进行公告。第十四条经备案的防污染设备的结构、材料、性能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其它影响防污染应急设备有效性的情况,防污染设备生产单位需重新申请备案或办理备案项目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申请备案的围油栏布设作

6、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布设作业人员组成,职责分工;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名单及各自学历、资历、培训情况;(二)规章制度,包括:日常作业制度、溢油应急反应制度、作业记录制度、开具“围油栏布设证明”的管理制度等;(三)三配备的围油、收油及废油处置设施及其它防污设施的种类、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情况;(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六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应报分支海事局核准备案并核发备案证明(一式三份)。备案证明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由分支海事局、派出机构、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第十七条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相关情况发生下列变化,

7、对污染应急处理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进行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重新进行备案或办理备案项目变更手续。(一)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人员变动;(二)所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变化;(三)出现其它影响防污染应急能力的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未按规定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或其它有效替代措施,以及未将其围油栏布设方案或“防污染替代措施”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码头、拆船厂、船舶及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相关作业。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围油栏布设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布设围油栏或采取其它有效替代措施的,应要求其停止作业。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未按规定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

8、内的防污染措施或其它有效替代措施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持久性油类:是指由于自身的化学组成而使得一旦溢出到水上通常在自然条件下分散较慢,因而可能需要进行清除的油类,通常包含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二)类油物质:是指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且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三)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是指受码头、拆船厂、作业船舶等的委托,在进行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时进行围油栏布设、污染应急回收作业的单位。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泉州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备 案 证 明编号: 根据 规定,对 提交的 进行审核,认为 符合有关要求,予以备案。签发机关 : (印章)签发日期 : 年 月 日附件二:围油栏布设证明:你船(单位)于年月日 时至 年 月日时在地进行了作业,按照有关规定,由我单位在作业期间布设了围油栏。特予证明注:本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交被作业方,第二联由围油栏布设单位留存。围油栏布设单位(盖章):年月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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