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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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6篇 书目 第1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第2篇某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3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方法 第4篇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方法 第5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 第6篇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方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23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

2、程质量平安,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

3、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协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协作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根据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

4、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担当工程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激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运用先进的建立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其次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

5、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

6、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看法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7、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看法,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平安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照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刚好将资质许可确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供应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9、 持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接着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持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逾期未做出确定的,视为准予持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其次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10、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状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其次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

11、企业资质等级。 其次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其次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确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

12、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须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平安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平安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

13、理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意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刚好订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其次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供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平安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

14、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订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其次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与。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隐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帮助与协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刚好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须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惩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刚好报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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