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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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 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担保的财产优 先受偿。那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呢?担保物权的特点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 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 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 受偿权。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 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

2、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 除妨害等。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三、价值性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 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 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 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 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四、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1

3、、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 无义务补充担保。五、优先受偿权(一)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二)实现方法1、协议方式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 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即援用合同法 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2、诉讼方式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在实现过程 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 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 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以上就是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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