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2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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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管理指南第一章 总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作为临床试验的核心,对试验结果的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临床试验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定义的临床试验用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GCP)。包括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研究药物(GCP),以及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的方式适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一个已批准

2、用法的更多资料。(ICHGCP)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一方面,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与稳定性直接决定着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与上市销售的药品相比,临床试验用药物给受试者带来的潜在风险更大。(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GCP)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按照GMP条件生产,保证试验用药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2)确保试验用药物在运输、分发、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变质、不受污染,过期药物要及时更换;(3)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明显与上市药物相区分,避免误用;(4)包装和标识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

3、计的要求;(5)仅用于参加试验的受试者,不得买卖或赠送其他人员;(6)在试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规定的给药方案分发和用药;(7)建立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分发、使用、冋收、销毁记录和计数制度并做好记录。(药物临床试验与GCP指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用药物(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循本指南,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各方的职责要求第一节 申办者的职责 申办者是临床试验的发起者和管理者,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准备和提供,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ICHGCP) (1) 在

4、开展临床试验之前,申办者应当保证关于临床试验用药物有足够的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所开展的临床试验。 (2) 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物(包括活性对照品和安慰剂)具有适合产品开发阶段的特性,按照适用的GMP生产、处理和储存,并保证试验用药物在整个试验开展期间的质量和稳定性。 (3)申办者应当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对试验用药物进行适当的包装,试验用药物的包装应当能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受污染和不可接受的变质。包装和标签还应符合盲法、随机等试验设计的要求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4)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用药物,以及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如何安全接收、处理、储存、分发、从受

5、试者处回收未使用药物以及将未使用药物返回申办者的书面操作程序。 (5)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物在生产、检验、包装、贴签、发运、供应、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6)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的全过程负责,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第二节 研究机构/研究者的职责 (药物临床试验与GCP实用指南、ICHGCP) 试验用药物在提供给研究机构/研究者后,试验用药物的储存、使用和计数管理是研究机构/研究者的职责,主要包括: (1)研究机构/研究者从申办者处接收试验药物时,应委派专人对试验药物进行清点、检查并做好记录。 (2)研究机构/研究者应

6、严格按申办者的说明和相关的管理要求储存试验药物,并对储存场所或设施(如冰箱)做好监控和记录。(3)研究机构/研究者应保证所有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不得将试验药物提供给任何其他除受试者之外的人员。(4)研究机构/研究者指定的人,应当向每一位受试者解释试验用药物的正确用法,并保留试验用药物分发、受试者使用及回收的详细记录。(5)试验用药物的计数是研究机构/研究者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做到试验用药物的收、发、余、退在数量上保持平衡,如果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找、分析和记录原因。(6)研究机构/研究者或其指派的药师或其他合格人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试验用药物的接收记录、试

7、验用药物分发、保管记录、每一位受试者使用记录以及未用药物返还申办者或另法处置的记录。第三节 合同研究组织(CRO) CRO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根据与申办者的书面协议约定的,CRO可以接受申办者的委托,负责部分试验药物管理有关的责任和任务。但申办者不能将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责任转移给CRO。 申办者转移给CRO的或由CRO承担的任何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有关的责任和职能应当有书面说明,没有明确转移给CRO或由CRO承担的有关责任和职能仍然由申办者承担。 CRO在承担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的相应责任和职能时,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如同CRO已经承担了申办者的相关责任和职能。第四

8、节 监查员(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 由申办者或CRO委派的监查员对研究机构在试验项目进行中的临床试验药物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认试验药物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在整个试验期间供应充足; (2)确认试验药物只按试验方案规定剂量提供给合适的受试者,确认受试者按试验方案的要求服用试验药物; (3)确认研究机构人员已向受试者提供正确使用、处理、储存和归还试验用药品的说明; (4)确认研究机构人员按照程序要求分发、使用,清点和回收试验药物;(5)确认未用完或未用试验药物退还和销毁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申办者要求,并有完整的记录。(6)确认过期药物及时从研究机构转移处

9、理。 第三章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符合GMP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其他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生产过程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展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研发阶段的需要。本章临床试验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原则旨在保证受试者不暴露于风险中,并且使临床试验的结果不受安全性不足及不良的生产条件引起的质量和有效性问题的影响。以及确保临床用药批次间用在相同或者不同临床试验中的一致性,以及在研发过程中试验用药生产的改变有相应的记录和证明。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最终责任。第一节 质量管理1.生产企业应根据GMP规范和相关指导原则,建立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管理

10、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GMP)2.生产企业须委派专门人员从事独立监控职责,以确保只有安全有效和符合规范标准的临床试验药物被提供给临床试验使用。包括1)质检/质控人员有权批准或拒绝临床试验药物的放行、包装和标签。2)质检人员起草、批准和执行临床试验药物生产程序。(药物临床试验方法学)(还是不是很明白这段话) 第二节 人员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应接受过相关的教育、经验(应是具备相关的经验)和培训,从而具备执行所分配任务的能力。第三节 厂房和设备1.原则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毒性、活性和致敏作用可能尚未被人们完全认识,因此,应强化控制所有交叉污染的风险,并

11、将强化措施贯彻到设备和厂房的设计、检查/测试方法和清洁可接受的标准中去。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厂房应具有下面描述的工作区域和相应的生产设备:(1)足够的空间、洁净的环境、适当的生产建筑(2)合适的光照、通风和加热系统(3)合适的冷却、管道设备、清洗和消毒设施(4) 合适的空气处理系统来维持某个区域具有适合进行生产操作的空气洁净度。以帮助预防研究药物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4)不会污染研究药物或与研究药物发生反应、粘附或吸收现象的适当设备。 要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过程发生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最低,须做到以下几点:(1)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时,应十分注意交叉污染的风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分隔或指

12、定区域进行不同工序的操作。 (2)对每个区域进行分别清洁和有序管理,清洁剂的选择应考虑产品的溶解性。(3)监控生产环境以满足临床试验药物生产所要求的空气质量、湿度和温度的要求。(4)按照书面操作规程,以适当间隔时间对设备进行适当维护、校准、清洁和消毒。(5)建立所有设备的认证程序,即在某种设备要被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前,必须确认该设备的规格和设定参数符合使用要求。(6)有专人进行常规维护,生产车间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2、关于生产车间GMP资质的建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严格遵循GMP的要求。但在具体执行过程

13、中,对尚未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车间是否符合GMP要求难以确认,不同生产企业和个人的理解有偏差,考虑到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的制备规模较小,建议对创新药早期临床试验药物和其他阶段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车间的GMP资质要求分类管理:不同注册类别及研究阶段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车间GMP资质要求创新药期、期临床试验至少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制备创新药期及其他新药注册类别的确证期临床试验1)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2)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和新建生产线的,可在符合GMP条件的生产车间制备。仿制药、普通改剂型品种的临床试验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生产车间制备;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临床评价在取得GMP认证证书的

14、生产车间制备;进口注册临床试验生产车间符合生产商所在国的GMP要求。 第四节 物料管理(FDA2003,欧盟GMP) 1. 生产企业应制定书面操作规程以描述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所使用物料(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处理、鉴别、取样、检验和贮存。 2. 生产企业应以预防产品发生降解或污染的方式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中所使用材料进行处理和贮藏,并清晰标识,直至验收或检测合格,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 3. 用于临床试验药物生产所使用的全部材料,生产企业至少应记录所有材料的以下相关性信息:接收日期、运送数量、生产商/供应商名字、材料批号、贮藏条件和相应的有效期。 4. 生产企业应

15、制定每种材料规定属性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在产品早期开发阶段,所有相关属性或验收标准可能尚不可知。但是,应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选择属性和验收标准以进行评估,然后再放行用于生产中。随着有效数据的不断完善,产品属性和验收标准应趋于具体和统一。在研发的各个阶段所用的标准应有完整记录,在申报注册申请资料中对材料属性和验收标准须有综述评估。 5. 生产企业应检查每批材料的检验报告书和/或其它记录,以保证其符合对规定属性制定的验收标准。对于某些材料(如人和动物组织的来源材料),应包括来源信息和/或相关外来因子检测结果方面的记录。如果某种材料未填写某种规定属性的记录,那么建议对材料未填写的规定属性进行检测。第五节 文件管理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要建立和保存下列文件:(1) 质量标准和操作指南应制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加工及包装操作指南。这些文件应尽可能全面地体现已掌握的产品知识。在产品的不同阶段应定期对这些文件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更新。新版文件应综合考虑产品最新的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药典的要求,并可追溯以前的文件资料。任何变更都应根据书面规程进行,在书面规程应当阐述变更对质量(如稳定性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应记录变更的理由,并有相应的文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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