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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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做如下规定。第二条 财政扶持资金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扶持对象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扶持标准是依据企业性质、贡献大小和缴纳税金情况。主要用途是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流动资金。第二章 扶持标准第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一)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7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二)自认定高新技

2、术企业之日起,5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第6至第10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扶持。(三)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3年内所缴营业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第四条 鼓励类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二)中介服务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三)进驻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稀土孵化器和民办孵化器等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财政扶持资金。三年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续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顺延),没有认定的企业,企业

3、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可延期一到两年。第五条 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扶持。(一)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第4至第6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扶持。(二)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内所缴营业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三)下列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外的扶持待遇:1、从事稀土产品科研、开发及生产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5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2、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质量奖的企业,

4、自企业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或商标和产品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3、包头稀土高新区内的转制居民、农民和农工从事个体经营或领办创办的企业,如吸纳转制居民、农民、农工就业超过企业用工30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3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4、对于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流通类企业,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5年内给予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扶持。第六条 企业享受政策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延期后,企业可再享受政策三年,标准是企业增值

5、税和营业税按照最后一年享受政策的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按照到期比例给予扶持。再到期后,企业可再申请延期,批准后再享受政策三年,扶持标准与第一次延期相同。以此类推,企业可持续享受政策扶持。第七条 鼓励包头稀土高新区外的企业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发展总部基地,建立结算中心,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与企业签定协议,并按照协议的内容兑现政策。第八条 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实行就高原则。第三章 审核与审批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在运行过程中按规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第十条 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各类孵化器内的,由科技创

6、业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核定备案;各类孵化器外的,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对于上述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非高新技术企业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审核。第十一条 经程序审核后,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拿出初步意见,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兑现两次财政扶持资金。1月15日和7月15日以前,企业向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报送半年的税票、财务报表、技术研发与引进技术情况报告等。经审核核准,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分别于3月和9月开始发放财政扶持资金。一次性纳税达到10

7、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按季度发放财政扶持资金。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举报、检查、监督制度。包头稀土高新区监察局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和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和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待遇的科技型企业确保把30的扶持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的企业,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和综合经济发展局将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类孵化器内企业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和综合经济发展局。第十五条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不得将

8、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变更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外,或者通过企业帐务转移走应在包头稀土高新区缴纳的税金,否则,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企业把历年给予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部退回。第十六条 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等方面没有完成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下达任务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第十七条 稽查、罚没、清欠等非正常渠道缴纳的税款不作为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和基数。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扶持资金产生的新的所得税不再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第十九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原有企业,重新注册或变更名称(产品主体不变),延续原有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9、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技术创新的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持及奖励范围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专职科技人员。申请支持和奖励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科研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第三条 支持及奖励种类(一)科研开发项目借款:支持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利用已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新产品或新工艺产业化试验的项目。(二)研发机构建设借款:支持

10、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等。(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借款:支持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应用高新技术,产生显着效果的产业化项目。(四)科研贡献奖:奖励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第四条 批准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给予每项3-10万元且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借款支持。(一)科研开发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包头稀土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2、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3、产业化前景好,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经过技术成果鉴定或者已获得知识产权;5、项目执行期

11、不超过三年。(二)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研开发项目,优先支持已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三)获得科研开发项目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每半年向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第五条 认定为包头稀土高新区级研发中心、新建立的产学研合作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每家5-10万元且不高于研发机构建设投资5%的借款支持;对于企业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升级为包头市级、自治区级或国家级中心的,分别给予5-20万元借款支持。(一)认定包头稀土高新区级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研发机构已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2、有固定的研究开发场所和相应的工程技术试验条

12、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3、专职科研开发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有科研开发管理办法、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科技人员激励办法等制度;5、有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6、当年承担了国家、自治区或包头市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二)研发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每年1月份向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三)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每两年对研发机构运行情况复审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包头稀土高新区级研发机构予以取消。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给予每项5万元借款支持。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列为国家“863”计划项目、

13、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等国家重大项目,并获得国家、自治区或者包头市配套资金支持;(二)已通过项目验收;(三)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四)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20%以上。第七条 获得科研贡献奖的科技人员,给予每人1-3万元资金奖励。对于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给予重奖。申请科研贡献奖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自治区或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且项目当年已验收;(二)科研成果解决了该领域内的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三)所在单位已给予1万元以上的资金奖励。第八条 申请科研开发项目借款、研发机构建设借款、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借

14、款及科研贡献奖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四)有关项目的成果鉴定、检测报告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五)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当年列入国家、自治区或包头市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验收材料;(六)申请研发机构建设借款还需提供研发机构人员名单和研发机构的科研设备清单;(七)申请科研贡献奖还需提供当年个人工作总结和所在单位资金奖励证明。第九条 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15、每年组织一次科研开发项目、研发机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和科研贡献奖的申报评审。支持借款和奖励资金每年在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专项列支。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一)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在申报时限内将材料报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进入各类孵化器的机构和人员报送创业服务中心。(二)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和调查。(三)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会同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借款和奖励建议,并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一条 借款和奖金发放(一)对于科研开发项目、研发机构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决定,在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借款。(二)对于科研贡献奖,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决定发放奖金。第十二条 科研开发项目、研发机构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贡献突出项目的借款期限均为10年。若承担单位在借款期内离开包头稀土高新区则须归还借款,若承担单位在借款到期时仍继续在包头稀土高新区经营则借款转为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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