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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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 本规定适用范围:(一)对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二)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备案。 (四)对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 一、公 示 (一)公示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网络(宣武区政府信息网)、办公场所公示册及一次性告知材料等方式进行公示。(二)行政许可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依据;3、行政许可条件; 4、行政许可数量; 5、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的办理

2、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之内的特别情况进行明确,如:申办人整改时间、监测或专家鉴定等时间。);7、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8、行政许可涉及的示范文本(经区卫生局法制科审查、备案后予以公示); 、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许可结果的公示; 10、申办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的监督投诉等权利,并载明投诉部门与电话。 1、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三)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的审查中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3、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执法人员填写同一格式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并由当事人签收。 三、受 理 (一)实行统一受理,由宣武区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相关人员负责受理。 (二)文书制作及时限:、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执法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对于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4、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范围及申办材料要求: 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宣武区辖区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均由宣武区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审查、审核及备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暂定为: 1、总投资在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 申办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报书,一式二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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