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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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本文是关于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 读。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 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 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

2、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 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 执法事项的监督。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 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

3、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 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 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当场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不文明 的,向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督察证后有权制

4、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 构报告情况。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 确认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 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 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 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 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

5、, 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行 政执法证件制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归 档保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监督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6、,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专项 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 监督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 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四)暂扣行政

7、执法证件;(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 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可以区别情况制发行 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 员作出以下处理:(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有 关行政执法机关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二)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委托违 法,并予以公告;(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工作;(四)行政执法人员

8、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报发 证机关备案;(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 违法;(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者向 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确认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如 下处理:(一)建议将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

9、位;(二)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行政执法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年评 优评先或者提职晋级资格;(三)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组 织处理。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 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建议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 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 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8 月 1

10、 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 年颁布 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同时废止。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 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 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4) 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5) 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 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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