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02629456 上传时间:2022-08-19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8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ICS 13.040.40Z 60DB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12/ 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 n Con trol Stan dard for In dustrial En terprises 6latile Orga nic Compo unds2014-08-01 实施2014-07-31 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DB12/ 524-2014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6 实施与监督 12附录A (资料性附录) 13附录B

2、(规范性附录)15附录C (规范性附录)16附录D (规范性附录)17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5IDB12/ 524-2014、八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 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 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 无组织泄漏与

3、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批准。本标准于 2014年 7月 31日首

4、次发布。#DB12/ 524-2014#DB12/ 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 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

5、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 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第 39 号)3 术语和定

6、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

7、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3。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kg/h 。3.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 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3.7 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 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泄漏

8、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 VOCs 物料(气体 /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 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 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 VOCs 物料(气体 / 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 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 VOCs 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1) 气体 /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2) 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 : 293.15K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 300Pa;293.1

9、5K时,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 300Pa的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20%。(3) 重质液:除气体 /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3.8 VOCs 便携监测仪器 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指基于光离子化、 火焰离子、 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 VOCs 浓度的便携式 监测仪器。3.9 背景浓度值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指VOCs便携监测仪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12m处,测得的VOCs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 VOCs 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 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测的设 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 25cm。3.1

10、0 泄漏净检测值 leak detection net valueVOCs 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 VOCs 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 的净值,单位 ppmv 。3.11 泄漏 leakage泄漏净检测值超过标准泄漏最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VOCs 扩散现象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3.12 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inaccessible component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 位于高 于地面 5m 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2m 以上的设备#DB12/ 524-2014与管线

11、组件;以及在检测时有安全顾虑的设备与管线组件。3.13 实际蒸汽压 true vapour pressure对于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于293.15K时的蒸气压(绝对压力);非常温储存或装载的物料,其实际最大操作温度下的蒸气压(绝对压力)。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指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 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15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perimeter ref

12、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15K,压力101325Pa),监控点(根据 HJ/T 55确定)的污染物 浓度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3.16 现有企业 exist enterprises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设施。3.17 新建企业 new established enterprises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18 单位周界 unit perimeter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4污染物排放控制

13、要求4.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4.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起执行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1)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最咼允许 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5m20m30m40m50m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 / 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苯100.350.51.21.82.0甲苯321.21.65.08.012.0二甲苯500.71.14

14、.05.010.0VOCs1003.64.515.025.040.0医药 制造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 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 VOCs的工艺VOCs802.54.014.022.038.0橡胶制 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VOCs101.02.07.012.020.0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1.02.07.012.020.0VOCs1002.54.014.022.038.0#DB12/ 524-2014表1 (续)行业工艺设施污染物最咼允许 排放浓度(mg/m3)最咼允许排放速率(kg/h)15m20m30m40m50m涂料与 油墨制 造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 艺苯50.250.41.01.41.8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1.52.07.012.020.0VOCs1002.54.014.022.038.0塑料制 品制造热熔、注塑等工艺VOCs1002.54.014.022.038.0电子工业半导体制造清洗、显影、 光刻、刻蚀等工艺苯10.20.41.01.41.8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