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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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完整(完整版资料,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推荐下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

2、施、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 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 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

3、设计单位在编制 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 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 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 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 中明

4、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 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 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 定支付。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 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 整方式等条款。第八条 (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

5、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 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 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 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 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 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 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6、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 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 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 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

7、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 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

8、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工程单量价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市区主要路段不小于 2.5m高,一般路段不小于1.8 m高的围墙;围墙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 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监督、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

9、;施工 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代表本企业、本工程的标 志场容场貌道路畅通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可采用:不小于10 cm厚的C20素砼; 定型化 的砌块等绿化材料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 规格等标牌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保持安全距离。(2) 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 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配电线路(1) 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 缆和三芯电缆。(2)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

10、、 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 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 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 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 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 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二处的保护接地装置。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工程 量单价安全施工临 边 洞 口 交 叉 高 处 作 业 防 护楼板、屋 面、阳台等临边 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 栏杆和18 cm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

11、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 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 cm的竹笆。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 杆,18 cm高的踢脚板。垂直方 向交叉 作业防 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 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他(由 各地自 定)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是依据现行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上海

12、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 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 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施工作业 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 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 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1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 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 的原则由总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 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 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 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

14、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 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 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 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 作负责.(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负责日常的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 ,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 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 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 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 ,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平面图 ,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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