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与税收优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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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目 录一、税务登记7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7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11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134扣缴义务人登记155中国公民信息登记166外籍人员信息登记177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188资源税税源登记(变更)199房产税税源登记(变更)2010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变更)20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2112停业登记2313复业登记2414纳税人登记注销251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2816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2917备案资料登记(非居民)3018外出经营管理3219外来经营报验登记33二、认定管理34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34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363货物

2、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374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385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396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407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申请41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方式确认429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4310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44三、发票外部管理451发票领购资格452发票用票量(种类)调整463发票购领474发票缴销475企业具名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496发票丢失被盗报告507普通发票代开518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539发票真伪鉴定53四、证明管理54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42纳税证明55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564中

3、国税收居民明575车船税免税证办理59五、税收优惠管理601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审批60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623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644文化体制改革所得税优惠审批665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减免备案676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68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备案70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备案759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7310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74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751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

4、案77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备案7814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791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116个人购房后一年出售原有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217转让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31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8519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62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821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892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营业税减免902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营业税减免9324安置随军家属企业

5、营业税减免9425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税收减免9526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税收减免972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营业税减免9828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营业税减免9929个人销售住宅营业税减免10030技术贸易营业税减免备案10131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1033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10433住房租赁业务营业税减免10534房产税减免备案10635房产税困难减免10736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1083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10938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11139转制科研机构税收减免11240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113六、申报征收1141税(费)综合申报1142扣

6、缴义务人申报1163委托代征申报1174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1185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119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1217个人所得税申报122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1249社会保险费缴费月(季)度申报12510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12611财务数据报送12612税票开具12813税(费)缴纳12914延期申报12915延期缴纳税款13016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13217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13318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13419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13420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申请1362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

7、资产报告13622退税(包括退税和利息)申请审批13723委托扣税(费)协议签订14124委托扣税(费)协议暂停、恢复、终止管理1412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行政许可)1422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143七、税务行政救济143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143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453税务行政赔偿申请149 / 一、税务登记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一、适用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合伙)独资企业、一人办理税务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资企业设立登记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8、(1份);2.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与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5.有关章程复印件(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书)(1份);6.全体投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投资的提供税务登记证,自然人投资的提供居民)(1份);7.验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份);8.重点工程与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批文与复印件(1份);9.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10.公章。 (二)

9、、外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与复印件(1份);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居民(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与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4.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5.总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6.分支机构纳税认定申请表(外驻温分支机构除外) (1份) ;7.外驻温分支机构(仅股份)需提供总机构验资证明与总机构投资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

10、份);8.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9.公章。(三)外资企业设立登记1.中华人民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与复印件(1份);3.外经贸局批准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1份);4.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与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7.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1份);8.验资证明

11、原件与复印件(1份);9.全体投资方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法人投资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供居民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10.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11.公章。(四)事业单位设立登记1.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2.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与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5.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1份);6

12、.验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份);7.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8.公章。(五)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登记1.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2.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复印件(1份);3.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与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5.有关章程或合同复印件(1份);6.验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份);7.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8.公章。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

13、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需实地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五、注意事项(一)国地税共管的单位纳税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2份)。(二)纯地税单位纳税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需报送登记资料(1份)。(三)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

14、生之日起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一、适用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二、需提供的资料、证件(一)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1份);(二)负责人居民复印件(1份);(三)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1份):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与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居民);(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限缴纳社保费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1份);(五)纳税人情况登记表(1份);(六)公章。三、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直属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或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限8个登记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窗口)办理。(详细地址附后)四、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还有关资料、证件。五、注意事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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