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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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流转的定义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者之间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土地流转的方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的形成过程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这是我们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其基本的 政策导向是: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2002

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指出了,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问题: 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 颁布实施,其中相关的条款为此后的土地流转实践提供 了必要的法律基础。2005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又为近年来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办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

3、场,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胡锦涛在2008年9月30日视察小岗村时说,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 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08年10月13日公布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就告诉我们,不仅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 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仅分”的方面要做得好,统的方面也要做得好。但是多年来,我们的统”

4、的方面做得不好,因此在实践中努力发展和完善农村统一经营服务项目,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 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农村土

5、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 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

6、,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 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 用途。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

7、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 方的同意。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 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 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 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 换土地

8、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 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 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书面流转合同。农村

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 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

10、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 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 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 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 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

11、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 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 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 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12、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 介服务。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 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

13、作,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 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 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 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

14、营的农 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 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 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 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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