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买卖房屋协议书房子买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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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买卖房屋协议书房子买卖协议书进行房子买卖时,需要签订协议书,已明确房子进行买卖的事项。下面给大家带来房子买卖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 甲方愿将自有坐落市路号房屋 _间, 建筑面积 平方米售卖给乙方。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_,北至 (附四至平面图一张) 。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

2、付人民币 万元 ;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万元 ; 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延误, 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 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八、甲方如不按

3、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 1 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 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 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 3 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

4、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 1 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包括庭院围墙等) 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开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关费用。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十四、本合同一式4 份,甲乙方各执1 份,另 2 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立约人: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 年_月_日订于 市(县)出卖人 : 买受人 :

5、根据、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 、出卖人以 出让 转让 划拨 方式取得座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 该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为 :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所在土地用途为 :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3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 地名核准名称 暂定名 为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

6、定的竣工日期为 : 。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 商品房座落 : 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 建筑层数为 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 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 ) 元。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 ) 元整。 3 、按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元整。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7、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 、 一次性付款, 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元。 ( 小写 :万元 ) 2、分期付款。(1) 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币元。 ( 小写 : 元) (2) 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币元。 (小写 : 元) (3) 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 ( 小写 :元) 3 、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 其余价款可以向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第五条房产交付1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 方可交付 ; 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 不得交付。2、出卖人须于 前,

8、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 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3 、上述相关证明包括:。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1 、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 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 、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 、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 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

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 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 1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 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 支付已付款利息, 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 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 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 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 1 、合同继续履行。 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 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 付违约金。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

11、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 )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 二)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 四 )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 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 六)

12、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X 100%合同约定面积(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

13、, 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 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 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 附件三 ) 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m2位于 t单元 房号 , 轴线范围 。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 1 、于 年月 日前通水 ; 2 、

14、于年月日前通电 ; 3 、于 年月 日前通气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 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 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 1、墙面,保修月 ; 2、地面,保修月 ;

15、 3 、顶棚,保修月 ; 4、门窗,保修月 ; 5 、上水,保修月; 6、 下水, 保修 月 ; 7、 暖气, 保修 月 ; 8 、煤气,保修月 ; 9、电路,保修月 ;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 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1 、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 、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 商品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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