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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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中英文)第一章 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人民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人民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 第一条 合资合同双 合同双如下: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个按人民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的营业执照 。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个按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注册,持有编号为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各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

2、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同意在中国境 省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分享。 第四章 生产和经营的目的围和规模 第六条 目的 合资双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

3、营活动,(根据具 体情况写),为投资双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围(略)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总投资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第十条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其中:甲元,占; 乙元,占。 (如乙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 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双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工地使用费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共元 乙: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共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 第十

4、三条 贷款 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 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 如果不能按上述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 同双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一都没有义务再增 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

5、妥的股本筹措原 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一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 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 如果一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则另一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的条件。另一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 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 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一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 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

6、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办理乙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

7、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同时又是技术转让,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 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七条 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公司的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和公司就使用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可协议”的规定办理。 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销部分占。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销产

8、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由合资公司委托乙销售 的占。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委派名,乙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与其它

9、经济组织合并;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 分红;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 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 副董事长代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 任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 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

10、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推荐人, 乙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十一条 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 尽

11、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人民国劳动法和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 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 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 第十三章 工会 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任务为:(略) 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权利和物质利益; 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第三十六条 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

12、动 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 工实际工资总额的作为工会经费。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按照人民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

13、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 第四十三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 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五章 保险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在经营期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六章 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 经一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个月前

14、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对合同及其所作的任修改,须经合同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 审批机构批准后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 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片面终止合同,对除有权向违约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如果任一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 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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