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国际比较及具体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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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国际比较及具体形态研究 论文关键词:民法第三侵害债权直接侵害间接侵害 论文摘要:大陆法系民法以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为基础,并以此建立了各自的理论体系。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第三人侵害债权可分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形态。 大陆法系的民法因继承罗马法的传统,一向以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所著称。其中财产权体系是以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并以此区分建立了物权和债权各自的理论体系。两者是独立的,但却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交叉领域。第三人侵害债权(这里仅指合同债权)制度正属于这一交叉领域。 一、债权的国际考察 在考察之前,有几个问题必须要搞清楚。首先,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权的相对

2、性是对立的。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的效力只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其次,由于大陆法系中物权与债权是区分的,因此在对侵害两者时救济也是不同的。物权有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合同的债权有违约损害制度进行保护。如果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那么必然要打破物权与债权的区分,进而可能会动摇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它的许多制度直接来源于罗马法,那么承认债权的相对性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法国民法是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1908年法国最高法院在RaudnitizVDoeuillet1的判决中,原告可以依据法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

3、任。在此种背景下,法国的民法学者们在理论上进行了积极的修正与创新。相继出现了合同的社会性说、伦理和道德说与先顺位优先原则说的理论解释。现今在法国民法理论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对抗力理论。该理论认为合同的效力分为强制力和对抗力,前者是合同相对性的规定的适用,是债的对内效力的体现。而对抗力是指侵权行为体系,它是用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三百八十三条确立的侵权制度,那么就必须要在侵权行为法里去寻找依据。但法国民法典留给法国学者的空间并不多。他们只能在侵权行为中的一般条款上去找寻。第一千八百八十二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它人负赔偿的责任。”其中并没有提到“

4、权利”二字。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贯彻罗马法的债权相对性的原则。因此法国学者们通过扩大侵仅行为法的保护对象来让第三人侵害债权在理论上成为可能。那么,他们关注的焦点自然就放在了对债权本身理论的完善上了。 德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总括性条款的立法形式,而是采用了一种混合体系。这种混合体系既包括了总括性条款也采用了具体列举的立法方式。这种混合体系将一般侵权行为分为侵害他人权利、违背善良风俗和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三种类型。因此在是否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上态度是不同的。德国的大部分学者们认为的德国民法典的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不包含债权,只有少部分学者持相反意见。但由于德国民法第八百二十

5、三条和第八百二十六条建立的这种混合体系本身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此在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问题上有其他的方法,不一定要将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保护对象扩充至“债权”。 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和理论分析。他们的侵权行为法,就是对于判例累积的经验进行分析,划分不同的类型。按照不同类型侵权行为,分别规定诉讼中的对策和方法。因此,在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不同的。在英国法上,共有七种侵权类型,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其他经济侵权”这一类型。而在美国法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对优越经济关系的干扰这一类型。2在英国法上,“其他经济

6、侵权”的核心主要是引诱违约,在英国普通法上,确立引诱违约的判例是LumleyVGye。在此案中,法官的判决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从此确立引诱违约这一类型的侵权。从此也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形态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具体形态的分类有多种。第一种是史尚密先生所倡的两分法: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3我国大陆学者王利明从之。并认为此分法的依据是侵害行为是否直接指向债权。第二种分法是我国台湾部分学者提出的三分法:债权归属之侵害、债权标的物之侵害和债务履行之侵害。这一分法的缺点是如果从字面的意思上去理解的话,侵害标的物难道不是对债务履行的侵害吗?两者似乎有重合之嫌。第三种分法是由王泽鉴

7、先生所提倡的四分法。侵害债权归属、侵害标的物、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和引诱债务人违约。4还有一种分法是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划分,分别在各个构成要件下去探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形态。1笔者认为可行的分法是首先仍要用两分法: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不过这里分的依据是侵害行为所引起的侵害效果是直接性或间接性的。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在间接侵害下再进行分类(侵害标的物、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诱使违约)。 直接侵害。直接侵害是指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债权,导致债权消灭或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直接侵害的典型形式是第三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债权并导致债权消灭。而第三人对于真正债权人除成立不当得利外,还应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

8、行为责任。这种侵害实质上是第三人对债权人法律地位的侵害。在直接侵害中经常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例如,债权人于债务人接获让与通知以前,从债务人受领清偿或向债务人免除债务或将债权更让与他人,对于债权受让人是否构成侵权?史尚宽先生持肯定见解,而王泽鉴先生则持否定意见,认为发生不当得利与侵害他人债权的竞合,不必承认侵害他人债权的存在。笔者认为竞合并不是排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由,而是要看是否符合直接侵害的构成要件:有合法债权的存在、行为人是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有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有但并不是以消灭债权为限(只要妨碍债务的履行即可)主观须有过错、债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害。间接侵害是

9、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并不能直接侵害债权,但此种侵害行为能间接引起债权的消灭。正因为此种侵权行为带来的侵害效果是间接的,因此这也是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的差异所在。同时这种差异也构成了它们在侵权构成要件的差异,在间接侵害中第三人的主观要件以故意为限。因为在间接侵害这一侵权类型下,第三人并不知道他人债权的存在或者内容。如果要求第三人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就承担责任,就会妨碍社会交易的畅通,严重限制了行为人的经济活动。这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体现的保障交易的流动性是相背的。它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合法债权的存在、行为人是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有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有损害但并不是以消灭债权为限、主观上第三人须故

10、意由于间接侵害这一类型侵害的债权、债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害可进一步划分三类。一是侵害标的物。第三人通常采用盗窃、破坏标的物等手段来达到间接侵害债权的目的。此种侵害行为对债权引起的侵害后果分为给付迟延与给付不能。在此种情况下,直接受害人即债务人当然可以侵害行为的一般规则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则要看是否符合间接侵害的构成要件。须注意的是,在造成给付不能的损害后果时,应区分可归责于债务人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可归责于债务人是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标的物的损害时,债务人对于此结果亦有过失。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免除了给付义务。对于债权人而言

11、,发生代偿请求权与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发生对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竞合,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二是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这一间接侵害的侵权类型是指第三人侵害以债务人的行为为给付内容的债权。第三人的侵害手段主要是拘禁、绑架、伤害债务人致使债务人无法完成履行债务的行为,使债权受损。这一类型的侵害行为通常造成给付迟延与给付不能的后果。与侵害标的物一样,直接受害人债务人当然可基于侵权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而债权人则可以基于第三人故意侵害其与债务人之间以债务人的行为为给付的债权。同样的,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三是诱使

12、违约。诱使违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种典型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式,称为“in-ducementofbreachofcontract”,是指第三人出于侵害他人合同权利为目的,采用劝说、利诱、欺诈、诽谤等方式和手段,引诱债务权人之间的合同,导致债务人违约,使债权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诱使违约相较于间接侵害其他的两种侵权类型,有其特性:(1)方式上的非强迫性。指第三人让债务人违反合同与间接侵害的其它的两个类型不同,不是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债务人违约是基于其主观性。(2)主观上的单向性。指第三人与债务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第三人的目的只限于侵害债权,债务人违约也只是为了逃避义务或追求更高利益,相互之间没有为了促使对方利益的实现而存在的恶意磋商。在这里,债务人与第三人同样要向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王文钦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A民商法论丛(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61 2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52 3朝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28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6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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