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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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标准和增强本市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 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 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治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2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管暂行方法?国铁工 程监2022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

2、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及本市审批、 核准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实施 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 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那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按分工承当局部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轨道 交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土 建、给水排水与供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工作;负 责铁路工程中路基工程、桥

3、涵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治 理工作.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 督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 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 及工程主体结构平安、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

4、生产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 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受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工作.第六条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工程质量监督 队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四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轨道

5、交通工程土建、给水排水与供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单 位工程验收、工程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铁 路工程中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静态验收和初 步验收进行监督;五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 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办完施工许可手续后,系统自动向建设单位发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件1;附铁路工程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提供的?铁路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附件 2和相关资料,审核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发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二制

6、订监督工作方案附件 3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及相关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或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 书?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召开参建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低风 险工程除外,了解工程工程实际情况, 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治理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治理人 员到岗情况,提由相关要求,形成?首次监督工作会 议记录?附件 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治理组织机构和治理制

7、度不健全,或 关键岗位治理人员未配齐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限期改正.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工程风险等级编 制监督工作方案并实施差异化监督.监督工作方案中应当明确监 督组人员、专业设置、监督依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质量监督过程中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工程施 工进度、内容、质量状况评估情况以及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方案适时进行 调整.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房屋建筑 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监督抽查频次,原那么上每 3个月不少于 1次低风险工程除外.对轨道交通工程和铁路工程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抽查频

8、次应每 3 个月不少于 1 次,汛期施工期间应增加抽查 1 次;上一年度发生事故的 工程,本年度应增加抽查 1 次.轨道交通工程特级风险源工程和铁路工程极 高风险工程施工期间,抽查频次应每月不少于 1次.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 2 名及以上监督人 员根据监督工作方案和实际需要,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形成?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 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举措: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 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

9、不履行法定质量-6- 责任和义务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四对涉及结构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有 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改正,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鉴定.监督人员进入工程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工程质 量责任主体由示有效证件.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抽测制度 ,委托有资质的质 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工程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催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 当责令责任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复查,并根

10、 据实际情况形成?复查情况表?附件 6,涉嫌行政 处分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发现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 ,尚需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一施工现场存在涉及结构平安且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 程实体质量问题的;二施工现场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且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情况涉及结构平安或主要使 用功能的;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根据配合比通知单生产的;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供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 凝土的.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监理单位报告的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后 对报告中涉及第十四条所列的违法违规情形,应 当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第十

11、六条工程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一个月的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 收合格且超过 3个月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止对该工 程的质量监督,并向建设单位发放?中 止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 7.本规定所称因故中止施工不包括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 假日、季节性停工,以及工程工程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暂时停止的施工.第十七条中止施工的工程工程恢复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申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工程主 要治理人员一览表;二建设工程施

12、工现场三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工程工程申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时,建 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状态评估,根据评 估结果进行相关检测 ,并将专家的评估报告与检测情况作为复工条件验收 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 ,符合复 工条件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附件 8,对工程工程恢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及相关验收进行监督时 ,应当 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 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行为的 ,

13、责令改正 并将对工程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模式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执行 联合验收有关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 监督工作整合至联合验收现场验收环节开展.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质量 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并向建设单位由具 ?终止工程质量监 督告知书?附件 9:一工程工程所有单位工程均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但超过6 个月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二工程工程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三工程工程实体不复存在或者撤销施工许可的;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终止质量监督的其他情形

14、.终止质量监督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由具质量监督情况说明,记录 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终止质量监督情况.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于竣工验 收实行联合验收模式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在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 5 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无需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铁路工程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或相关验收.第二

15、十二条房屋建筑与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自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开始,到由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 束.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自建设单位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告知书?开始,到由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10-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合格之 日或终止工程质量监督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相关 规定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增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 督治理,加大对涉及结构平安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以及篡改或伪造检测 报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二十五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平台.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 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利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平台,积极开展监督 文件和监督档案电子化工作,动态记录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工程质量监督过程 中发现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主体 结构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人员技术力量缺乏的情况下 ,可 采取购置效劳的方式 ,将工程技术效劳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 的企业、单位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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