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2497636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0.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根本建立财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需要,标准根本建立投资行为,加强根本建立财务管理和监视,提 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 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立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 有建立单位,包括当年安排根本建立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 在建工程、有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工程 的建立单位。其他建立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根本建立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

2、筹集、使用建立资金; 做好根本建立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视和考核工作,严 格控制建立本钱,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根本建立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根 本建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视。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立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 准文件和工程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送工程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工程年度预 算的依据。建立工程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 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 交有

3、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六条 建立单位要做好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按规 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根本建立财务工作;严格 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立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根本建立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 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 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催促所属的建立单位做好根本建立财务管理 的根底工作。第七条 经营性工程,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资本金制度的规 定,在工程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 负债资金作为工程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工程和非

4、经营性工程划分,由财政部门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八条 经营性工程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会计师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工程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经营性工程筹集的资本金,在工程建立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 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九条 经营性工程收到投资者投入工程的资本金,要按照投 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 商资本金单独反映。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 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 商资本金。第

5、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立工程,应当执行财政部有 关根本建立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根本建立支出 预算到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根本建立工程,应当根据政府 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一条 经营性工程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 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承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 本折算差额等,在工程建立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工程建成交付 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 金。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在建立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 资,冲减工程本钱。第十三条 经营性工程在建立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 程本钱处理

6、。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 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 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 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工程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工程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工程贷款。如有结 余,30%作为建立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工程配套设施建立、职工 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十五条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 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 日内上交财政。第十六条 建立本钱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 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7、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 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本钱,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 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 工程款。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照工程概算内容发生 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本钱,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 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本钱。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 根底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 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容发生 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8、的各项费用支出,包 括:建立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 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 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工 程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 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 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 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 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 得将非法的收费、

9、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立单位按工程概算内容发生的 构成根本建立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根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 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建立单位管理费是指建立单位从工程开工之日起 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 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 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 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 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立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 支。建立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投资 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 法见附 1。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