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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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巷道贯通管理规定巷道贯通管理规定第一条、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不同采区、不同水平、情况不明的老巷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条、矿地测部门在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矿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按照安全措施要求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

2、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主管部门、通风区、安监处和矿调度所通报情况。 第四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之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第五条、掘进巷道即将贯

3、通时,生产单位必须有区长现场盯岗,通风区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管理干部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待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规定安设专人警戒。 第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第八条、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九条、在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其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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