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02475388 上传时间:2022-07-2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讲座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什么是法治?法治为什么反对解释?以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为分析工具一、为什么要反对解释?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大家都服从法律规则特别是官方的行为与已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法律才具有权威性,这就是法治。若官方行为不遵守法律,独立的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它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治。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何为良法?具备“外在道德”(实质理性)和“内在道德”(形式理性)的实在法,才能称得上是良法。法律是形式理性的体现,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关键点(严格执行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没有对规则(明确的法律)的严格执行,就没有法治(规则的文字意义完全清楚,就不需要解释,只需严格依规则办事,贯彻执行,法

2、治反对解释,反对多余的解释、不当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律规范与事实的矛盾,忘记了经千锤百炼的法律能解决大多数案件这个基本事实,往往过分强调疑难案件的存在,过度解释法律,强调法外的价值、政策、社会情势等等对法律的修正作用,很少提到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要坚持反对解释的基本原则。必须看到,法律文字已把人类的精神体现其中,解释的过度运用可能导致原意丢失从而引起误解。广州日报2006年8月8日报道:在一次教育专家给家长们讲授如何教育孩子的课上,经常有一些互动的话题。教育专家问在场的爸爸们:你们都做了爸爸,如何理解爸爸的含义?第一位爸爸思考了几秒钟,很是沉重的说:责任!很重要的责任!第二位爸

3、爸说:养育孩子的人。有一定道理,不过妈妈、奶奶都可以养育啊。第三位爸爸说:给予生命的人。有道理,爸爸献出了自己的精华,给予生命,在此基础上妈妈孕育生命。不过,还是不够精确。后来教育专家说:字典里有两种解释,第一,有孩子;第二,是男人。这是最正确的,谁让它是字典里的解释呢。我们应当认识到:爸爸的含义是不需要解释的,大家在心里知道其含义就可以了,在家庭交流中,千万不要使用它的解释。比如正常的情况是:妈妈抱着孩子说:宝宝,爸爸回来了,快叫爸爸。这很自然。如果这个词的解释就很别扭,妈妈抱着孩子说:宝宝,有孩子的男人回来了,快叫有孩子的男人。这是在说谁回来了?孩子肯定听不懂!比如说,我的孩子就听不懂。这

4、让我们必须去思考一个问题:解释有时候是多余的!人类社会为什么会产生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追求确定性。法典出台后要约束、规范人的行为,反映严格法制的法谚说“法律文字不容违反”,“对法律最好的解释者是法律本身”。确定性可预测性是立法活动(法律规范意义的确定)和司法活动(判决结果的确定)追求的目标。法律人一旦摆脱法律文义的约束,法律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摆设。人治传统的顽固性(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官吏可随时在具体个案中根据法外的价值、政策、社会情势等,把法律规避掉)。法律的实施只有严格才能建构起法律秩序,树立法治反对解释的理念,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文义解释是最主要的解释方法,西方法律谚语说:“离开文本的解

5、释是危险的”,当法律文字与精神一致时,就不需要解释;文字意义简明清楚就不需要多此一举的解释。对严格法治、形式法治的这些信念,常常背叛或忘记,使法律解释变成了转义解释,法典的意义在官吏的解释中变异。二、法治之法的含义自然法学向分析法学的妥协: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所以应与人们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不能有悖于道义。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法律应当与一个社会的主流的伦理道德与正义观念相吻合,它是由“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正确”“好坏”等自然法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指法律制度自身必须具备的八个方面的内在品性,缺乏其中任何一

6、点都不成其为法律制度。这八点要求是: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一般性普遍性,一般调整区别于初民社会的个别调整,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普遍性的规则有别于具体的命令(没有制度,让官员在一个个具体个案中为民作主,实现个案正义,这种个别性拯救不能升华为制度的治理)。法律是一个普遍性的拯救。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公开性,为人所知晓);第三,法律不能朔及既往(保守性,法律人向过去看);第四,法律规则必须明确,能够被人理解(明确性);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统一性一致性);第六,法律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常人标准、可行性);第七,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八,法律规则的规定与实施必须

7、一致(权威性)。规则需要具有权威性,在“普遍的”规则支配之下,行为安排与利益考量才有可预测性、安全性。法律所具有的道德性,不仅体现于实体价值目标方面,而且体现于其形式和程序方面。把自然法分为实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和外在标准,即公平、正义、自然权利等终极存在,与人的实质理性密不可分。自然法原则和观念的抽象性、模糊性,缺少实证根基,需要法律的内在道德来实证化。富勒认为,传统自然法学说关注实体自然法,而他更关注的是程序自然法(体现人的形式理性能力:形式和程序方面的合理性)。程序自然法(学术创新)包含有八大内在标准,如法律的公开性、普遍性、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

8、法律的非朔及力、官方行为服从已颁行的法律。三、怎样理解“理性”这个概念?法律是什么?在古希腊,法律是善和理性的统一。人只有具备一定的理性能力特别是形式理性能力,才可能达到善。什么是理性?柏拉图认为,理性是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有志气的人如果接受理性的指导,便表现为勇敢(懦弱与卤莽之间);欲望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人要懂得节制,在放纵与不及之间);当理性支配一个人的行为时,人就获得了正义的品性。一个完善的人所具有的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都与理性是分不开的。理性有两层含义:(1)人类所独有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的能力,跟感性相对,如“理性认识”,科学是理性精神

9、的集中体现;(2)与意志、情感相对,人所具有的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人类独有的用来控制自身欲望和行为的一种精神力量。为表达对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有能力对自我欲望进行约束,“失去理性”就是激情、私欲和个人意志膨胀的结果。理性的分类:从休谟命题(价值和事实、应然与实然、实存与当为的分离)开始,理性的分裂拓宽了社会研究的路径。康德关于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划分,韦伯关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划分,哈耶克关于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划分,哈贝马斯关于交往理性、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划分,从不同层面展示了理性概念的复杂内涵。没有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就没有法治。法的形式理性、形式法学、形式法治在中国法治

10、建设中的特殊意义。法治反对解释,就是强调必须认真对待法律规则,对明确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充分重视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司法中的逻辑推理。三、什么是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一)什么是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何谓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合理性是韦伯创造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范畴,分为formalrationality、substantiverationalityFormal固定结构和形状。形式合理性以概念符号(对各种事实和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的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和逻辑抽象为特征,可准确计算的合理性。韦伯把这种合理性界定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如科学技术、资本主义、

11、现代法律都体现了形式合理性。之所以说形式是合乎理性的,在于它指引的行为及结果具有最大程度的可计算性可预测性。之所以说科学主义、现代法律具有形式合理性,三个特点:A. 一套抽象的形式化的概念符号体系:在形式化的制度运作或科学技术中,被理性思考的不是个别存在的具体事物,而是抽象的符号(法律概念作为符号,其含义被明确界定)B. 逻辑一致的运算和推理规则:各种符号和公式的运算、形式理性思维的展开,要遵循逻辑规则和推理规则C. 运算结果的精确性和可重复性:运算过程不是含混不清的,面对同样的问题,每个人都能够得出同样的结论西方社会的形式合理性(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了行为及结果的可计算性。数学是最典型的形式

12、合理化知识体系,有一套形式化的抽象符号和公式、逻辑严密的运算与推理规则、结论的精确性。在数学或逻辑领域,面对同样问题时,不可能得出与他人不同的结论。若某人的结论不同,肯定是他在运算过程中犯了技术或逻辑上的错误。不会出现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没有明确的概念、没有逻辑和运算规则、结果因人而异)为一个问题争论上千年、还各执一词的情况。举例一:遵法的威尼斯商人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笔下,反映西方法律现象的经典戏剧之一。商人安东尼奥为了替朋友还债,同来自异邦的“恶商”夏洛克签订一份借款的生死契约:如果安东尼奥到期不能还债,夏洛克则可以从他身上任何部位割一磅肉。结果安东尼奥碰上意外,不能还债,被夏洛克告上法庭要

13、求履行契约割肉。关键时刻,安东尼奥的女朋友鲍西亚乔装律师出现,将契约严格解释为:只能割肉,而不能流一滴血,而且只能割一镑肉,不能多也不能少。这部戏剧不仅体现正义战胜邪恶的永恒主题,也在不经意间体现了西方传统的重商的法治观:对契约和法律的严格遵守。虽然这部戏剧中的每个正面人物都谴责夏洛克的阴险,但没有人试图突破法律以“上帝仁慈”的名义挽救安东尼奥,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夏洛克的小人得志、阴险狡诈,鲍西亚的聪慧胆识,戏剧一波三折都围绕着对法律至上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严格解释展开。因此,若没有鲍西亚的灵机一动和严格解释的智慧,戏剧结尾就会展现被割肉的悲剧。威尼斯商人们的行为充分表明:在西方社会,法律和法治是

14、实现正义的不二法门。正义都从法律之中来,超越法律意味着正义的缺失。正如鲍西亚所言:“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都可以干的。”甚至安东尼奥自己也承认法律的意义:“要是剥夺异邦人应享有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的怀疑。法律正义观,通过法律去实现正义。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制度和规则的刚性):立法使法律活动在形式上和程序上具备可根据人的理性来计算的特点,从而达到判决的确定性。(二)何谓实质合理性(价值合理性,主观的合理性)?“Substantive”个别存在的、独立存在。针对性强、更为具体、随机应变、不受条条框框的束缚。不

15、具备精确计算特点的合理性,与价值判断相关联。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因为:判断实质合理的法外价值标准无限多样。比如,法官要以形式化的法律作为判案的标准,如何对待法律之外的实质性标准呢?而实质性标准太多,政治上、伦理道德上、习俗上乃至宗教上的各种观念太复杂。在实质合理性的判断上,不可能达到精确计算的程度,不同判断结论之间的争议总是难免的。哲学家为了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争论上千年、还各执一词。实质合理性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要求从价值观念和思想信仰上,去衡量行为的合理性程度。举例二:未受罚的宋代不孝子与西方法律现象不同,中国传统判词体现了相反的实质理性观。宋代有一个母亲告儿子不供养的案子:儿子钟千

16、亿乱花母亲的钱,不赡养母亲。按照宋代的刑法宋刑统,属“供养有阙”,应“告乃坐”,应被判处牢狱之刑。审理该案的父母官在判决中并未援引法律判处被告刑罚,而认为:如果钟千亿被判刑,年老的母亲就无所依靠,于是仅仅“责戒励”(责备、训诫、最后勉励),就放了,鼓励他洗心革面,以养其母。父母官最后还支援五斗米,要求其母充日后接济之需。该案中的古代法官依据情理正义观,为了使“孝”这个礼法中的头等大事落到实处,努力使判决合乎情理(老有所养),轻易突破了宋刑统的规定,使实在法完全落空。宋刑统关于不孝罪的规定,本身是维护孝敬长辈的古代正义原则,并非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恶法。但法律在中国社会确实处于“德主刑辅”的次要地位,为达成“亲亲、尊尊”的道德教化,法官可以完全不理会法律的规定,径直依据情理而破坏法律。类似的判决上至汉代,下至明清,比比皆拾。情理法,通过伦理道德去追求正义的路径。只注重具体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