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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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第三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第六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第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第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

3、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第十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零星过路过桥

4、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

5、,经审核审批后支付。(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第十九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

6、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第二十二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医院“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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