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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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

2、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二、目标任务2020年,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三、实施内容(一)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1、保障范围。具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供养标准。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

3、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县级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3、申请认定程序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授

4、权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执行。对已经实施审批权下放的县(市、区),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4、 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5、,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二)资金筹措及管理1、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2、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

6、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3、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第三代社保卡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四、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

7、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

8、肃处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内容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9、、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芜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7719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二、实施程序1、首次评定。由县(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市)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市)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

10、(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市)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市)级民政部门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市)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

11、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三、补助标准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52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3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400元/人/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市)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四、公示公开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

12、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五、资金筹措及管理1、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2、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当地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安排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各地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

13、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补贴、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经费等。3、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六、保障措施1、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市)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健全落实机制。县(市)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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