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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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第3 章 产品检验第1 节 一般规定3.1.1 一般要求3.1.1.1 产品检验是船舶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3.1.1.2 拟用于入级船舶的产品,其检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篇章与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3.1.1.3 对于规范规定的产品,可以接受相应标准作为替代。但在任何情况下,设备、部件和系统应经过设计评估、制造中检验、测试和功能试验,以确认其不低于规范规定的有效性。3.1.1.4 本规范涉及的产品,如未规定具

2、体技术要求时,可接受按制造厂确定的适用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对此类产品的检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 产品图纸资料;(2) 船上使用条件;(3) 材料与焊接要求;(4) 检验与试验项目。3.1.2 定义3.1.2.1 本规范有关产品检验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如下:(1) 产品检验: 系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 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2) 设计认可:系指CCS 准予设计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规定用途的认定过程,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形/ 型式试验(如适用时)。(3) 型式认可:系指CCS 通过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

3、合CCS 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评定过程,根据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的证实程度,为型式认可A 和B 两级,其中申请型式认可B 的制造厂应具有申请认可产品的生产和测试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申请型式认可A 的制造厂除具备型式认可B 的条件外,还应建立并保持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 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产品的质量保持持续稳定。(4) 工厂认可:系指CCS 通过制造厂的资料审查、认可试验和产品制造过程的审核,对产品制造厂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予以确认的评定过程。(5)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9),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试

4、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6) 原型试验; 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本条(7)产品原型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7) 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8)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 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9) 单件/ 单批检验:系指由CCS 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10) 检验:系指由验船师在产品生产前和/ 或制造过程中和/ 或完工后对CCS 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验证、检验和试验。(11) 最终试验:系指检验的一种方式,旨在为接受产品所进

5、行的所有在产品检验证书中记载的试验。(12) 申请方:系指申请CCS 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者等。(13) 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的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14) 定期审核: 系指为确认型式认可A 和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行的审核。(15) 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 或系统的零件/ 组成部分。(16) 设计:系指所有描述产品的性能、安装和制造工艺的相关图纸、文件和计算报告。(17) 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18) 制造厂:系指生产和/ 或装配最

6、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的组织。(19) 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20) 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的事实陈述或证书,作为自检的结果。(22) 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CCS 名义出具的,但经CCS 盖章和CCS 验船师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CCS 要求经过检验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21)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系指影响产品制造过程的一组要素,这包括过程输入的控制、过程控制因素(如人员能力、程序、设施和设备、培训等)、过程输出以及旨在实现持续改进的质量、过程和产品的测量。3.1.3 对制造厂的要求3.1.3.1 凡已在CCS 入级

7、或拟在CCS 入级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的入级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 进行入级产品检验。3.1.3.2 凡CCS 受权进行法定检验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法定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进行法定产品检验。3.1.3.3 除3.1.3.1 和3.1.3.2 以外,CCS 可按申请方提供的标准(如规范或SOLAS 公约或IMO有关规则或主管机关规定或申请方提供的标准),进行产品的符合性检验。3.1.4 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3.1.4.1 CCS 规范规定的产品,在CCS 入级的船舶上使用或安装前或制造中,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CCS 规范要求,并持有3.1.5.2 的相应证件。3.1

8、.4.2 根据产品生产模式、产品的复杂性及重要程度等,分别规定各产品的单件检验的具体要求,见本章附录。3.1.4.3 CCS 实行下列3 种产品认可模式:(1) 设计认可;(2) 型式认可,分型式认可A 和型式认可B 两种模式;(3) 工厂认可。3.1.4.4 除CCS 规范和/ 或法定要求认可的产品外,产品制造厂可基于如下一种或多种目的,申请CCS 一种或多种产品认可:(1) 提供CCS 规范规定需要型式认可的产品;(2) 避免对相同产品的重复设计评估;(3) 由制造厂替代验船师进行部分或全部的现场检验;(4) 希望其提供的产品登录在CCS 的船用产品录中。3.1.4.5 如产品业已获得CC

9、S 的一种或多种认可,则其规定的单件/ 单批产品检验要求,可菜用下列要求替代:(1) 减少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2) 由验船师验证制造厂提供的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资料。3.1.4.6 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制造厂,应申请工厂认可,以证实制造厂具备制造这些产品的条件和能力。3.1.5 证书/ 证件3.1.5.1 认可证书(1) 产品经CCS 相应的认可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 设计认可证书(DAC),由CCS 签发,以证明产品的设计符合CCS 规范要求; 型式认可证书(TA-BC 和TA-AC),由CCS 签发,以证明产品设计符合CC

10、S 规范,产品制造者具备持续批量生产的证书所覆盖的产品符合规范和/ 或公认的标准的能力; 工厂认可证书(WAC),由CCS 签发,以证明制造厂具有制造CCS 规范要求的产品能力。(2) 设计认可证书不能代表型式认可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当CCS 规范要求产品证书的情况下,型式认可证书不能替代产品证书。3.1.5.2 产品证件(1) 入级和法定产品经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 CCS 船用产品证书(C):由验船师签发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符合规范要求;b.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

11、行。 等效证明文件 (E):由制造厂出具并经CCS 盖章和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符合规范要求;b.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2) 对于要求型式认可和/ 或工厂认可而不要求持有产品证书的入级和法定产品,可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证明: 制造厂证明(W)由制造厂签发制造厂证明(W),以证明:a. 该产品经CCS 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b. 产品符合规范要求;c.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d.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e. 产品的试验在制造厂授权的部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3) 规范和法定要求以外

12、的产品,经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和证明: 检验证书(S):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符合申请方确定的产品标准;b. 检验和试验经验船师见证和/ 或试验报告经验船师审查;c. 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生产中。 试验证书(T):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b. 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生产中。3.1.5.3 本章附录1、2 和3,分别给出入级产品和法定产品持证要求。这些附录的使用应执行第4章4.2.1.2 的规定。3.1.5.4 对可持有制造厂证明(W)的产品,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试验,或对产品制造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3.1.6

13、检验标志的使用和条件3.1.6.1 经CCS 检验的船用产品,应在产品本体和/ 或铭牌标示产品检验标志。根据检验方式,检验标志分为:(1) 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合格;(2) 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未在场下,由制造厂按CCS 要求进行检验,并且检验结果经CCS 确认合格。3.1.6.2 检验标志仅供验船师检验使用,检验标志认可后的检验计划,授权制造厂检验人员使用,。3.1.6.3 检验标志应尽可能采用钢印,一般应标识在易查看的产品非工作面上,如不可行, 可采用CCS 防伪标志或CCS 同意的其他办法予以标识。用于检验标志的钢印或其他标志的发放应予以控制。3.1.6.4 CCS 授

14、权制造厂使用的检验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在使用前经CCS 确认。3.1.6.5 标志在产品上的检验标志的式样, 应在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上反映,并相一致。3.1.6.6 如已标识检验标志的产品,在随后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3.1.7 认可标志的使用和条件3.1.7.1 当按本章第3 节、第4 节和第5 节认可的某一产品时,可使用产品认可专用标识,但应符合如下规定:(1) 专用标识只能使用于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并除用于认可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外,不应在其他场合使用;(2) 任何专用认可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上或与产品密切相关时,不应导致被认为产品本身经CCS 检验合格;(3)

15、 如与其他标识一起使用时,应确保避免导致任何的误解。CCS 可以要求制造厂停止使用CCS 不接受的标识;(4) 制造厂应承诺在相应证书失效后,立即停止在所有方面使用专用标识,并销毁带有专用标识的资料;(5) 专用标识的尺寸不限,但应采用同比例。3.1.7.2 认可标志的式样如下图:(1) 工厂认可标志:(2) 型式认可A 标志:(3) 型式认可B 标志:第2 节 单件/ 单批检验3.2.1 适用范围3.2.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节的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程序,适用于申请持有CCS 产品证书的产品。3.2.1.2 本章附录1 是CCS 入级船舶要求的船舶入级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3 本章附录2 是CCS 受权法定服务要求的船舶法定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4 本章附录3 是CCS 签发起重设备相关产品证书要求的起重设备检验持证与要求一览表。3.2.2 一般要求3.2.2.1 对于附录1、2、3 规定的法定产品、材料类入级产品及重要机电设备产品检验, 应在认可后进行( 具体产品见表中规定),除非CCS 给予特别考虑;对于附录1、2、3 不要求认可的产品,CCS 在初次受理产品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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