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出资股东的对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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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足额出资股东的对外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开展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 必将与其他的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往来,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公司违约或侵权,依法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不足的股东就要承担 相应责任。这里再对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问题,作一分析。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法第三条明确了公司也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的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词组由“有限责任(或有

2、限)”、“公司”两 个词构成,其“公司”即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明示的是公司的法人地位。其“有 限责任(有限)”即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宣示。对于股东来说,只要按照法律规定 和公司章程,履行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足额出资义务,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也 不再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其有限责任体现为只在认缴出资额内,超过出资 额的公司债务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 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起了现代市场经济大厦和体系,规范着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股东不足额出资的责任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

3、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 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足额出资后,也不 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时的违约:股东不按 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从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应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对外债务责任问题,应固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规定 了: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4、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的范围较广,这里只就公司股东出资问题承担公司 债务这一情形作出分析,其他的情形则不予涉及。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个法律条款作出这一推演,用于确定公司股东不履行 足额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从此,不再只 是从法理上寻找责令公司出资问题股东对外承担公司债务的

5、理论依据,也不再只是 以“刺破公司面纱”来寻找面纱后股东责任的理由,而直接有了可以引用的公司法 条文,以确定不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三、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在法律看来,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究竟是什么?1、出资为公司内部关系。公司是一个组织,其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监事、经理以及公司聘用的行政、业务工作人员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内部 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是内部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首要的义务是履行 好足额出

6、资义务。公司因公司股东的足额出资以对公司对外债务作出保证,以公司 股东出资作为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公司股东对公司 的出资义务及其相应责任,也属于公司的内部关系。2、公司债务的外部关系。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对外债务,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当然应由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这 是公司的外部关系。3、内外两个关系的合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完全清偿这些对外债务,则不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到位问 题,不要求出资问题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时,由于公司自身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对外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和足额

7、清偿,那么就要按照相 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公司股东出资公司 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的对外债务却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在公司不 能清偿债务时,出资不到位股东则直接承担这公司的对外债务,公司股东的这个责 任,穿越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将其合在了一起。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 债务,是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违约、侵权责任作了合并, 是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并,也是两个法律责任的合并,由此确立起一种新型的法律责 任,以保证出资问题股东清偿公司债务。4、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性质。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应是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公司法

8、表述的是, 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是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未明确 说明责任的性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个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 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 股东负了两个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的责任,一个是该股东对 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该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他因出资问题而对 其他股东所负的责任当然就是违约责任。还应该明确,该股东对公司并无合同关 系,其与其他股东订立合同、制定公司章程,而由此设立公司,该股东也是公司 的一份子。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责任性质又是如何?如果单纯从平等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就出资与公司的关系及责任性质,则不太容易说清楚。因 为股东作为公司的一个成员,其与公司之间本来就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一般民 事关系上的平等性。有的说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其实股 东权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式,相关责任也应成为一种独立的与之配 套的责任。股东权为独立民事权利形式、股东责任为独立民事责任的认识,由此 应该这样来看,股东是基于其足额出资责任而应承担公司的对外违约、侵权责任, 对内不足额出资责任是因,对外承担责任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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