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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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为加强我院投诉与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一、纠纷处理部门(一)治疗期间的纠纷由医务科处理。专人负责接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治疗方案,努力将病人损害降低到最小,接待投诉、沟通和调查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文字记录。(二)治疗终结的纠纷报告分管领导,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纠纷双方(或多方)代表人意见,做好协调和处置工作,纠纷处理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年度存档备案。二、纠纷处理程序(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

2、、重大医疗差错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该科室主任负责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纠纷接待部门。(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要及时组织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了解情况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同时报告分管领导。2、到达现场后处理:(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

3、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2)必要时,现场封存病历和相关物品。如属于严重输液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将剩余输液消毒封存。必要时与输液管、针头等一同送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如属于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与输血科联系,将血袋与输血管、针头准备送检。(3)如问题严重,现场混乱,可要求、安排医院相关部门(如保卫科)协助,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及时报告院长,必要时请报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3、由分管院长牵头,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配合成立医疗纠纷临时调查组,对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调查。4、及时召开讨论会。根据事件的不同,可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对事件进行深

4、入分析,明确事件的性质,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5、成立该事件纠纷处理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科室主任任成员,当事人全程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意见,给予妥善处理。必要时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处理。6、如进入司法处理程序时,由法律顾问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病例要争取尸检,依法处理。如取得死者亲属同意,尸检工作由医务科配合,当事人到场。三、内部责任追究程序(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步:科内讨论、查清事实。讨论会由当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科室2天内将治疗经过和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紧急情况立即讨论上报)。第二

5、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如纠纷病例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可直接按鉴定结果确定纠纷事件的性质。如属于非医疗因素引起的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讨论。(二)纠纷处理结束,根据协议书或判决书结果,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讨论,分析纠纷性质与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讨论时争议较大的纠纷事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内部责任程度的认定;对于负面影响较大,多种因素造成医院赔偿数额大而复杂的纠纷事件,应将讨论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一)医疗纠纷事件分类:根据性质分以下三类 1、责任性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6、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及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件。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1)强行收治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危重、高风险病人的,或跨科、跨专业收治病人的。(2)违反请会诊制度和程序,外请专家来我院或私自外出从事诊疗活动的。(3)错误的诊断病人,延误治疗的。(4)对危重病人不积极进行处理,推委病人的。(5)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不向上级医师请示,盲目进行不适当的治疗措施的。(6)不按时查房或查房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的。(7)开错医嘱、漏开医嘱、错开药物剂量或属应用禁忌症而给予使用的。(8)违反手术操作规范、不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违反院感管理制度接台手术或未经

7、批准擅自开展新的诊疗手术操作的。(9)错开、漏开各类检查申请单或错误留取标本的。(10)值班时擅自离岗又未委托专人代理(代理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或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调班的。(11)未按医嘱执行各类治疗或错误执行医嘱的(12)发错药物的。(13)有关病历记录存在以下缺陷的:24小时内未完成入院记录;对急性或危重病人不按时记录病程录;对上级医师查房情况不作记录;对主要诊疗操作或特殊治疗不作记录;对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等不作记录;病人出院时未完成出院小结;遗失病历中重要检验报告单;缺各类知情同意书或填写的重要内容缺项;未履行手续私自保管病历;同一份病历中记录相互矛盾。(14)病人死亡之前医师不在场

8、或出现紧急情况表现为懈怠者。2、技术性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件。3、免责性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事人免责性事件:(1)确属于新技术、新手术且按规定程序资料完备,或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定确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可避免的损伤、意外事件,医务人员已经充分估计到病情并事先向病人及家属明确交代过(病历中具有相关记录和签字),在操作中已严格执行了操作规范,而且在病历中记载真实、完整、规范,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确实无责任、技术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缺陷,科室或院方协调解决的医疗纠纷。(2)属于一年内开展的新技术,新手术、新项目,医务人员未违反制度及诊疗常规和规范,处置程序得当,病历及各种

9、讨论记录规范、真实。(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意外的。(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5)原因不明无法定责的其他事件。(二)责任程度的划分:依据纠纷处理结果、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按三级医生负责制执行)。1、责任性事件:可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分三等80%、7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2、技术性事件:直接确定为次要责任,分四等:40%、30%、20%、10%。3、免责性事件: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三)处罚:1、经济赔偿核算办法:医院经济赔偿额10%(或20%)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规定:1万元以内(含1万元)按10%;1万元以上按20%。医院经济赔偿额包括一次性赔偿金+所欠医药费。2、其他处罚:按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如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的条款执行。五、附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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