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一阶段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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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起点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一阶段 刑法学(4.18-4.25) 杨艳霞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2009年)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客体(法益) 犯罪客观方面 基本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 未完成形态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犯罪 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违法性阻却事由 (客观) 法无明文规定的:被害人的承诺等犯罪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新) 有责性阻却事由 (主观) 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罪数 管制 拘役 主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罚的种类 罚金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刑罚 累犯自首

2、量刑情节 立功 数罪并罚缓刑 假释刑罚的具体运用 行刑情节 减刑其它规定 时效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2. 对8种犯罪负责3. 仅仅8种 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未成年人 已满14周岁, 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犯罪主体 不满16周岁 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 7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然 人 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犯 犯罪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 主 精神病人 体 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 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

3、免除处罚体 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上篇 刑法总则随堂笔记第一讲 刑法概述一、2008年题目的变化:理论性更强,但基本考查内容没变,新增了数个考点。二、2009年命题趋势的预测不会有大的变化,但理论性题目会更多。今年讲义的变化:调整体系,增加重点内容(主要在犯罪论部分),删除非重点内容。三、复习前了解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四、总则的结构:参见图表。刑法的

4、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定罪”与“量刑”。这两部分在总则和分则中表现不同。要学会把知识点进行归类。五、刑法的机能:双重机能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六、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刑法始终,对掌握刑法的基本理念有重要作用。(一)三原则的作用1. 所有的定罪量刑都要依据刑法;2. 所有的量刑都要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 定罪和量刑时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刑法的论述题也都可以归结为定罪和量刑是否准确、公平的问题,所以要认真从理论上掌握。(二)罪刑法定原则:1. 内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都不得定罪处罚。同时,

5、对于法律有规定的,也必须依法定罪处罚,这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注意:考查具体犯罪的认定,实质也是考查罪刑法定。2. 4个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刑法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这种类推也必须符合法律的真意)。(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有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还具有实质侧面,这包含三个方面:(1)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2)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3)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定罪与量刑都要平等。(四)罪刑相适应原则:1. 不是“同罪同罚”。2. 我国刑法中的

6、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随堂笔记3. 它要求在量刑时除了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外,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兼顾行为与行为人。具体来说,它要求:A在量刑时要实现“三个相适应”要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B在立法方面、司法(量刑)方面、执法(行刑)方面都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方面,我们已经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

7、则、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在司法方面,要求在量刑中兼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执法(行刑)方面,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消长不断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即在行刑中也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思考:故意杀人罪比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重体现了什么?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制度、犯罪中止制度、累犯制度体现了什么?(五)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定罪、量刑时极为重要。每个犯罪都包括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才可以定罪。它们对量刑也关系极大。思考:在司法考试真题中,是否有考查这一原则的真题?七、刑法的修改:刑法修正案这种修改方式有

8、何优点?八、刑法的解释: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也就是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结论通常和字面含义不同,或者是扩大解释,或者是缩小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之别:有无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九、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冲突。表1 管辖原则比较名称适用对象难点突破属地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内犯罪and(2)任何人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

9、(1)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境内。属人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外犯罪And(2)中国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犯罪保护管辖原则(1)在中国境外犯罪And (2)外国人And (3)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还必须(1)依据犯罪地法律和我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遍管辖原则(1)国际罪行And(2)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承诺承担管辖义务既是权力,又是义务。随堂笔记普遍管辖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2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只适用于未

10、决犯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第二讲 犯罪论本部分重在理解,一定要从根本上掌握知识点,才能回答花样百出的题目。本部分的知识点主要包括:(1)犯罪构成理论体系;(2)我国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四要件;(3)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其他正当行为;(4)有责性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主体部分讲解。(5)故意犯罪形态;(6)共同犯罪;(7)罪数。注意我国刑法经常在两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犯罪”这个概念。(1)仅有不法行为也被称为犯罪,如“过失犯前款罪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如果此处的

11、犯罪是指必须构成刑法上的犯罪那么对未成年人杀人,能否正当防卫?)(2)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在司法考试中的定罪,是指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但是,有时也会用到第一种含义的犯罪,即客观上的不法行为。如正当防卫问题、窝藏赃物问题。壹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简介(新增讲义)一、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分类、要件这部分内容不会直接考到,但极其重要。(一)犯罪构成的概念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二)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因此,它具有法定性。随堂笔记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定罪时一定要兼顾主客观。(三)犯罪构成的意义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立法:每个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明确。对于司法: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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