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之三资产类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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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知识: 2013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之三(资产类、损失类)一、资产类(一)某生产塑料产品的制造企业通过拍卖公司购入一件古 董,总计费用 200 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分五年摊销,所得税 前列支?答:企业拥有的资产并不一定都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 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 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2、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 器具、 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 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 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等,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 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 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花费公司资金 200 万元购入古董 ,该支出不能在税前 扣除折旧或摊销;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后的所得应并计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某公司以前年度一直正常经营, 2013 年无实际经营, 其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固定资

3、产不得计 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停止经营期间除房屋、建筑物外,其 他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当自停止使用 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子公司未核准名称前,母公司代购的固定资产,子公 司可否凭复印件入账?答:不可以。(四)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进行 投资的处理。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评估价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 何确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 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非货币性

4、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 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投资作价(公允 价值)确认。(五)关于甲供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某企业(建设单位)建设厂房,总造价 8000 万元,建设厂房用的 3000万元钢材由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只开具5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可以凭 3000 万元钢材发票和 5000 万 元建筑安装发票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是什么? 答:如果确实属于甲供材料的建筑项目,营业税全额纳税但 不是全额开票,上例中的 3000 万元钢材发票和 5000 万元建 筑安装发票属于构成固定资产计税

5、价格并计提折旧的合法 凭证范畴。(六)房地产开发产品对外出租要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那 么,折旧是否可以计提?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 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 未确认折旧年限, 与实施条例 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 算折旧从税前扣除。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 200931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累计未超过 12 个 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折旧计提的限定也 是一种阶段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其自用行为实际使用 时间累计超过 12 个月又销售的或继续用于企业自用,则可 以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

6、计提的折旧。(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11 号公告,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 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 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所计提的折旧费不 能在税前扣除。以后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如何计算固定资产转 让成本?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 的净值,准予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转让时,其转让成 本应为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剔除已在搬迁收入中扣除部 分和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后的余额。(八)经法院拍卖取得破产企业资产,由于

7、不能取得正式发 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另一企业的资产,如确实无法取得发 票的,可依据拍卖协议(合同) 、确认书及实际支付款项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折旧年限,可根据资产评估中 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资产新旧程度并计提折旧。 (九)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如未进行申报,清 算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调整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 2009684 号)“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至此,清算期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 单独备案。资产损失金额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资产 处置损益”中反映。二、损失类(一

8、)在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企 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 45 条规定:“企业 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同时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 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如何把握和理解“非经营活动的债 权”?答: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 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 动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款、难 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生产经营 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直 接

9、相关。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所得税 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 出。”具体判断资产损失的相关性,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 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常见的企业之间的互保行为、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和收取利 息收入的借款、代理服务中的临时代垫款项,由此引起的债 权损失原则上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二)某企业受灾损失年度如何报损?对于没有第三方提供 证明的,如何把握?答:25 号公告第十四条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 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 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企 业可

10、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引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比 如税务师事务所) 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评审、 把关, 以防范、控制相关风险。政策文件明确为需要提供具有法定 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供。25 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 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 七条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 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这其中包括“具有法定资 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并且规定企业在以下四种 情况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 构的专

11、项报告:一是数额较大的存货报废、 毁损或变质损失。 25 号公告第二 十七条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 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 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 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是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25 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金额 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项报告等。”三是金额

12、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 毁损损失。 25 号公告第三十 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 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 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是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形成的损失。25 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 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 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由于上述四种资产损失原因和处置过程比较复杂,且对税收 影响较大

13、,因此,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 是很有必要的。除上述明文要求需要出具中介报告的 4 种资 产损失外,对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损失(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资 产损失),企业也可根据需要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 具中介报告。(三)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 2012 年 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款。请问, 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号)第四十四条 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 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 保人无偿还能力,

14、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 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 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 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 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四)应收账款损失,债务重组类需要出具“债务人重组收 益的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需 要进一步明确。答:债权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 凭证、当期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作为纳税说明。(五)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 25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 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

15、赔偿 后的余额。该账面净值是指会计核算的净值还是计税基础?意见:在税会有差异的情况下,三十条规定的“账面净值” 是指固定资产的历史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后的余额。(六)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而报废的固定资产作为搬迁支出 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答:政策性搬迁收入事项已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政策性搬 迁收入一般都大于搬迁支出。为简化纳税申报事项,对搬迁 收入大于搬迁支出的搬迁项目,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而报废 的资产不要求专项申报。对于搬迁收入小于搬迁支出的搬迁 项目,企业应按差额作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七)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取得的预收收入按应税 所得率缴纳企业所

16、得税,如果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改为查帐 征收),原先的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预收收入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预缴税款在查帐征收年度抵缴?与营 业收入匹配的成本能否在查帐征收年度列支?答:如有核定征收年度跨年度工程,应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 划分清楚收入和税款所属年度。按规定应在核定征收年度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查帐征收年度抵缴,确实属于多缴税 金的在核定征收年度汇缴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或下年度抵缴。 企业年中发生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的,应视 为整个年度改按查账征收方式而不是个别月份的变更,按照 全年查账征收“当期应补(退)税金 =当年累计应缴税金 -当 年累计已缴”的原则来计算。(八)企业租赁职工个人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但合同上 注明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过桥费、过路 费、停车费等由使用人负担,相关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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