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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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23日 15时47分 494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工商注2008114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维护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市场主体融资发展,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公司股权出质的有关文书(略)二八年六月十日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维护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市场主体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质登记应当遵循质权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机构为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本级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不含上市公司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登记的公司,下同)的股权出质登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本级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第四条 本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股东的股权出质,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出质登记。第五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

3、同,并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发给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书时设立。订立质权合同可以参照使用质权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 用于出质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三)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四)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五)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六)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出质的。第七条 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情况外,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股东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第八条 出质人和

4、质权人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第十条 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注册号,出质股权的数额、占所在公司股权的比例,质权合同约定的出质期限。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三)出质股权所在

5、公司出具的出质人合法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名册和同意其出质的文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股份的,出具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具备条件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证明文件。以国有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质权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出质股权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二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

6、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变更后质权合同或者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质权合同变更涉及国有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三)因出质股权发生转让而导致出质人变更,或者主债权发生转让、继承等而导致质权人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以及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四)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件;(五)原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

7、十三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资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质权实现,或者因主债权消灭、质权人放弃质权等情形而导致质权消灭的,申请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实现或消灭的证明文件; (三)原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书; (四)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股权出质登记:(一)存在

8、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四)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受理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出质登记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核查:受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应当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及企业经济户口所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三)决定:根据审查和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四)时限:应当自申请受

9、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准予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书,并载明出质人名称(姓名)、质权人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数额和出质期限。准予变更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变更后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书,并载明变更后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准予注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书通知,并载明注销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撤销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撤销理由。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不予登记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出具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三份,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10、。第十八条 质权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登记机关从其约定登记出质期限办理登记。质权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登记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或“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第十九条 出质股权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因质权实现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质股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质权实现导致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资的, 除应当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将股权出质登记资料归入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档案,统一建档。社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一条 股权出质登记,实行免费登记。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表式,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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