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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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 备 监 造 服 务 合 同合同编号:甲方(项目单位):乙方(监造单位):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对XX公司各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制造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所签订的合同。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4.合同范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第1条 总则4第2条 定义4第3条 设备监造依据4第4条 服务范围和内容5第5条 项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7第6条 监造单位的职责和义务8第7条 监造工作程序及方式

2、10第8条 监造费结算及支付11第9条 违约与终止12第10条 保密责任13第11条 不可抗力13第12条 争议解决14第13条 合同生效14第14条 份数14第15条 其他1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6设 备 监 造 服 务 合 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监造单位):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设备的监造工作,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纪要、协

3、议等文件;2.2 协议书;2.3 合同专用条款;2.4 中标通知书;2.5 合同通用条款;2.6 合同附件;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3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 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第5条 保证5.1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监造服务。5.2 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6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 署

4、 页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总则 1.1 目的:保证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督促、协助制造单位提高合同履约能力。 1.2 监造责任: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免制造单位的责任,不代替项目单位对设备质量进行的最终验收,监造单位对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第2条 定义 本合同所用的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

5、义:2.1 项目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的采购方,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2.2 监造单位是指组织实施本合同下监造工作的单位,具体信息见专用条款。 2.3 驻厂监造组是指监造单位派驻到制造单位具体负责监造服务的组织。 2.4 制造单位是指本合同监造设备的制造商。 2.5 监造设备具体名称及数量见专用条款。 2.6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监造任务的负责人。 2.7 监造工程师是指由监造单位派出承担监造设备监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8 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项目单位与制造单位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详细信息见专用条款。第3条 设备监造依据3.1 设备采购合同;3.2 标准:与监造设备

6、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标准,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3.3 技术文件: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和监造设备的设计联络会纪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等;第4条 服务范围和内容 4.1 服务范围:专用条款所列的设备监造服务。 4.2 服务内容:监造单位对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设备进行质量、进度、付款监督控制,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协助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4.2.1 质量控制 (1)对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建议制造单位澄清或纠正,以预防

7、根本性的质量缺陷; (2)确认制造单位各制造阶段检验及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3)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 (4)查验监造设备主要原材料、外购组配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厂验收报告; (5)查验监造设备主要部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6)在制造现场对监造设备主要及关键组配件的制造工艺、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确认; (7)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8)检查监造设备包装质量并监督

8、装车情况; (9)监督制造单位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缺陷进行处理。 4.2.2 进度控制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设备交货期要求,随时掌握监造设备设计、排产、加工、装配、试验及包装发运的进展情况,督促制造单位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当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4.2.3 付款控制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付款节点和监造有关要求,核查制造单位在设备或该节点的主要组配件工作完成情况,满足要求的,由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签字确认。 4.2.4 设备采购合同管理与协调(1)督促制造单位履行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制造质量责任;(2)对制造单位的分包合同进行检查,确认分包合同的内容与设备采购

9、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致;(3)当发现监造设备不符合设备采购合同要求(如原材料的型号、规格、供货商、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主要外购件的品牌、规格/型号、供货商、原产地等)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指出,并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4.2.5 监造信息管理 (1)确保及时获得并传递监造信息; (2)确保信息沟通方式得当,定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集中监造工作网站、工作简报、工作联系单、专题报告、工作总结等方式,向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指定的第三方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设备采购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制造单位的动态情况; (3)确保信息沟通内容准确,使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准确了解监造设备制造过程情

10、况; (4)妥善并完整保管监造信息。4.3 监造单位应依据监造大纲,针对监造设备制订监造实施细则,提交项目单位确认并与制造单位议定后实施。第5条 项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5.1 项目单位的权利 5.1.1 有权对监造设备设计变更、工作变更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监造单位。5.1.2 有权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出厂验收并签署意见。 5.1.3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造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有权要求更换。 5.1.4 监造单位调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需经项目单位同意。 5.1.5 监造单位未按本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相关

11、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监造责任。 5.1.6 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汇报监造工作并提交监造报告,具体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5.2 项目单位的义务 5.2.1 应授权一名熟悉监造设备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项目单位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造单位联系。若更换代表,应提前通知监造单位。 5.2.2 应支持监造单位的工作,协助监造单位协调与制造单位的关系。 5.2.3 应向监造单位免费提供监造工作所需的有关监造设备的合同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与回收、保密要求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4 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由监造单位提交需项目单位决定

12、的事宜做出书面形式决定,并及时送达监造单位。5.2.5 应及时通知监造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及时确认监造实施细则。 5.2.6 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造单位。 5.2.7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与监造单位结算并支付集中监造费。第6条 监造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6.1 在监造服务中有权行使的权力 6.1.1 有权对制造单位选择的分包人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查; 6.1.2 有权对与监造设备有关方案、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进行审查; 6.1.3 有权协调与监造设备有关的参与单位的关系; 6.1.4 征得项目单位同意后,签发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

13、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向项目单位做出书面形式报告; 6.1.5 对在监造设备上使用的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的质量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标准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 6.1.6 对监造设备实施过程中制造单位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下达整改令; 6.1.7 对与监造设备相关的合同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签证; 6.1.8 根据项目单位的决定签发变更令; 6.1.9 对监造设备完工资料进行审核。6.2 监造单位的义务6.2.1 应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能力,认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监造单位与制造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4、6.2.2 根据监造项目的需要,择优配备驻厂监造组。为保证监造的有效实施,监造单位可对驻厂监造组做出合理调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更换需经项目单位同意;6.2.3 应熟悉设备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有关规定;6.2.4 参加项目单位组织的设计联络会,了解设计意图,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制定监造实施细则;6.2.5 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交监造文件;6.2.6 通知项目单位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出厂验收;6.2.7 对于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单位;6.2.8 及时向项目单位报送监造信息,按专用条款约定定期提交监造工作报告,提交已完成监造设备的监造工作总结;6.2.9 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监造单位不得泄露项目单位及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和商业秘密。6.3 驻厂监造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6.3.1 组织机构:驻厂监造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负责制,设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驻厂监造工程师。6.3.2 人员配备:监造单位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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