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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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 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 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 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 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 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2、,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 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 银行。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 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 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 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 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 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 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第二章 存款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

3、,须持营业执照 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 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 款协议书(附件 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 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 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 有。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 “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第十条 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 件 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担保期限届满前 3 个工 作日,应续办担保

4、手续。第三章 取款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 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 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 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出具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 附件 3) 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将相应数额 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 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

5、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第十四条 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 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 请的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 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 付额度。申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 度内。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 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附件 5)后 24 小时内, 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 将

6、保证金以 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第十五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 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 文书 5 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 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 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 助费用的决定书 24 小时内履行担保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一)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保证金 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 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 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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