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单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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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单位版)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甲方(用工单位)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派遣单位)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 议”)。一、总则第一条劳务派遣关系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派 遣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实际用工关系;乙方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本协议期满前 60 日内,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予续签的 意见

2、,则视为本协议自动续签一个合同期,并在协议期满前30 日内 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第三条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一)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 招聘、考核,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 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二)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 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 可。第四条用工规则(一)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

3、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 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 各项任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 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 遣员工档案。(二)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 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 (工具)。(三)甲方按期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并为派遣员 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办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 间各项保险的申报、

4、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 相关手续。(四)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内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关制度 及管理办法执行;派遣员工的升职、调岗条件、服务范围、工作职责、 工作地点等由甲方确定。(五)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六)派遣员工在甲方执行工作制,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报酬。(七)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国家法律规定期限,派遣员工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甲方单位 所在地的

5、最低工资标准。转正后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八)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 前 30 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 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九)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和工 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 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继续履行用工单位的职责。二、劳务费用结算第五条劳务费用构成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 遣后,甲方按期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一)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及个人

6、所 得税的缴纳1.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 动报酬清单。2.乙方每月仅按甲方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进行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派遣员工如在除乙方外的其它单位有劳动(劳务)报酬收入,此 部分收入的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与乙方无关,应由员工个人负责进行 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二)社会保险费甲方分月按长春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 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甲方根据政策规定来确定,如遇 政策调整,甲乙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进行调整。甲方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三)住房公积金甲方分月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向乙方 支付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比例

7、进 行计算。(四)派遣服务费甲方按期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服务费 按每名派遣员工每月元的标准支付。(五)体检费派遣员工被派到甲方工作前,应到甲方指定的医院 进行入职体检,费用由甲方单独支付。第六条结算规则(一)甲方支付时间方式的选择1.甲方选择以下 第种的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每月日之前。 支付时间为季度(三个月)的方式每年月日、月日、月日和月日前。 支付时间为半年(六个月)的方式每年月日和月日前。 支付时间为年度的方式每年月日前。2.乙方收到支付款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办理保险业务等。(二)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结算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 清单结算。(三)社会保险费

8、的结算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 减情况通知乙方来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手续。(四)体检费用的结算按甲方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五)派遣服务费的结算劳务派遣服务管理不满1个月的按1个 月标准支付。(六)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次进行结算和支付。 第七条费用结算方法(一)甲方每月日前根据乙方派遣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考勤资料及劳动纪律等情况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 劳动报酬清单。每月日前乙方给甲方出具所有劳务费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无误 后,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支付时间将劳务费用转账 至乙方账户,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二)乙方银行账户单位名称税号地址银行账号开户行电话(三

9、) 乙方须在每月日按时足额将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发放到派遣员 工的工资卡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得超 过 2 个工作日。三、劳务派遣工作程序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劳 务派遣(一)提供录用人员名单甲方将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提供给乙方。(二)体检甲方通知并组织录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 费用由甲方支付。(三)出具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经甲方确认后,甲、乙双方在劳 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上签字、盖章,作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及结 算劳务费用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四)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务派遣人

10、员清 单及岗位,乙方通知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将员工派遣至工作岗位。四、派遣员工的退回第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且无需支 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二)严 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 大损害的;(四)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五)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入职前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

11、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3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甲方可将派遣员 工退回乙方。(一)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与派 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三)甲方因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 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或者终止本协议的。(四)派遣员工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

12、,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十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派遣员工在甲方 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金等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派 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劳动能力的;(三)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3、金后,可 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一)甲方非因本协议中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退回 派遣员工的;(二)甲方因调整生产、变更组织结构等原因导致本协 议无法履行的。五、双方约定事项第十三条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不得克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占用,挪用甲方拨付给乙 方用于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其它经费。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 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 议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文件。第十五条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4、制定的规章 制度,此规章制度建议以附件的形式附在本合同后,以便双方日后执 行,同时便于乙方协助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第十六条甲方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业务及技能培训。甲方若出资对派遣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 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将以上培训服务合同内容纳入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七条因乙方派遣员工的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 甲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有义务协助追偿。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因故停止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或与乙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在该派遣员工提

15、交了已向甲方交接工作的 书面手续后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乙方应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40-50 天,以书面的 形式告知甲方,征求是否续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日期的通知后,应在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5 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是否续用。第二十条本协议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应按照长春市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应在当地政府公布新标准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 方据此调整保险费的数额。第二十一条工伤及意外事故处理(一)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

16、事故的发生。(二)乙方按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在保险未生效期 间发生工伤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三)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 故及不可预测的人身伤害或生病、病逝等情况时,甲方应在立即通知 乙方的同时,按照先行救治的原则及时送伤者就医急诊并垫付医疗期 间的费用,做好现场处理、保护工作。乙方按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期 限内为派遣员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 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涉及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 承担支付责任。(四)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因病、非工伤规定的医疗期间, 乙方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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