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假期放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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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中有关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工伤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有无具体的规定,跪求高人解答!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措施规定,国内法定节假日涉及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涉及:新年(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日、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涉及:妇女节(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

2、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她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持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如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

3、似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合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的,年休假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合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合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合计2个月以上的; (四)合计工作满不满的职工,请病假合计个月以上的; (五)合计工作满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合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4、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状况积极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根据本条例规定予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

5、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补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属于其她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行措施。 第十条 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三、病 假 根据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应当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

6、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50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四、职工依法参与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

7、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涉及: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与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有关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公司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她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涉及享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当批准职

8、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动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解决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此外,国有公司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状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状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公司职工什么状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

9、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状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根据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9813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队和全民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有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自行规定。有关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有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号文献和1981年4月日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献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工配

10、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但是,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她非公有制公司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有关国营公司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月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公司职工本人结婚时,公司应当根据具体状况,酌情予以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此外予以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公司应当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所有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

11、没有对非国有公司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某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筹划生育条例规定,涉及国有公司在内的任何公司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有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长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有关国营公司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公司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公司应当根据具体状况,酌情予以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涉及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公司应当根据路程远近,此外予以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

12、程假期间,公司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公司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天。难产的,增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种婴儿,增长产假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一定期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予以1天至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予以42天产假。有关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公司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公司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

13、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减少其基本工资。如果公司参与了本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准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措施(劳部发194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原则是本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筹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种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长产假六十日,并予以男方护理假七日。增长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根据

1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看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解决。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筹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筹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筹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十一、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予以其两次哺乳(含人工饲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种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长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来回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减少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合适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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