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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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一方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的核心文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权。抚养权源自监护权,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产生源自血亲,这种来源的正当性在于人类社会的繁衍发展,即使父母偶有损害子女利益的现象,但社会对亲子关系的基础却从未动摇。 在我国夫妻双方离婚后由其中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现象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如果离婚后当一方想要再婚时,其再婚的配偶对其子女是否具有法定抚养的义务呢?即离婚一方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下面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1.文义解释。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的核心文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权。2.体系解释。上述条款规定在婚姻法家庭关系

2、中,在离婚之前,从体系分析,上述条款应仅在婚姻存续期间适用。但在根据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从法统一的角度,婚姻法第27条第二款含义及于可能文义,即在离婚后,继父母有抚养权。3.反面解释和目的解释。抚养权源自监护权,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产生源自血亲,这种来源的正当性在于人类社会的繁衍发展,即使父母偶有损害子女利益的现象,但社会对亲子关系的基础却从未动摇。姻亲相较于血亲,不具有上述的合理性,因此继父母不具有对继子女的监护权。但根据

3、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母视为拟制血亲,从法律上取得了血亲的身份,进而取得抚养权。在离婚后,子女不具有经济条件,亦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法律侧重于对子女的保护。现代各国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并严格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法律的解释亦应出于此目的解释。出于保障子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目的,法律无明文禁止继父母对继子女行使抚养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反面解释可知,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则不必然由生父母抚养。这条司法解释

4、也印证了继父母具有一定的抚养权。但是,抚养权最根本是建立在血亲上,姻亲关系,即使是拟制血亲,在现行法中亦不能对抗血亲形成的抚养权,故继父母抚养权的主张不能对抗生父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13年失效的最高法1988年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也表明了相同观点,继父母具有抚养权,但不得对抗生父母。当然继父母也可以依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向民政局登记收养继子女,变为合法的收养关系。此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收养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并可以对抗生父母。我们可以知道,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并且同为家庭成员,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学习、生活、以及以后的各种生活所需都应尽心尽责,尽到一个长辈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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