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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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措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措施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验的管理措施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就来和xx一起看看,一起来看看吧。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措施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9日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

2、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与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评,并取得证实。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关键责任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与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实。证实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五条 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

3、求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经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实。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纲领、培训教材、考评题库,制订每十二个月继续教育内容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评工作和推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详细考评工作。第七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第八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4、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该熟悉并正确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职员,工作标准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统计。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该符合以下要求:食品生产单位: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它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置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置中级

5、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2.其它食品生产单位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配置对应等级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经营单位: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者应配置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2.食品批发市场创办者应该配置中级及以上等级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创办者应该配置中级及以上等级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中级及以上等级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4.其它食品经营单位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配置对应等级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

6、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汇报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确保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关键职责是:按全省统一的培训纲领和要求组织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定时进行健康检验,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

7、意见并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定时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验评价,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订并落实相关整改方法;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统计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组织制订食品安全检验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实施情况定时进行检验并统计、存档。对检验中发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立即阻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合格食品召回;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

8、污染事故时,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汇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方法预防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定时全方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并保留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统计,包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统计、投料使用统计、成品检验及出库统计、销售台账等;定时组织企业开展质量确保体系的内审工作; 参加食品出厂后的运输步骤质量安全管理; 定时或依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醒食品安全信息; 对下列质量管理

9、活动负责:1.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同意;2.关键物料供给商的审核和同意;3.质量管理文件的同意;4.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同意;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合格的同意;6.食品成品放行的同意;7.批生产统计的同意;8.不合格品处理的同意。其它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要求推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食品安全管理员发觉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更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应或举报。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应该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收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

10、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该掌握下列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食品安全专业知识;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食品安全管理技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其它应具有的知识和技能。第十八条 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依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纲领相关要求,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与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考前培训教导。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法。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该每十二个月最少参与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中、

11、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十二个月继续教育培训应该分别不少于8课时、6课时和4课时。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与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实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与考试。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委托或指定符合本措施要求的社会机构详细负担食品管理安全员的考试和每十二个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该符合下列设置条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具有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4名以上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师资人员;严格遵照本措施要求培训要求。第二十四条 负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

12、训机构应该符合下列设置条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机关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实;含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评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考试机构应具有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设备设施。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的社会机构应该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评纲领要求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开展培训,并建立具体的学员培训档案,包含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教材、讲课师资等内容,并接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师资应该参与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并经过

13、考评后,方可开展讲课。第二十七条 激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课时。第二十八条 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的机构不得对相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第二十九条 培训和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未根据统一培训纲领要求的课程和课时要求组织培训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机构评定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有关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培训、考试工作中存

14、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其它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厉性的情况。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关键监督检验内容。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验的随机监督抽查考评中不合格的,立刻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与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评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评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

15、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与培训和考评。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建康检验或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职员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统计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不能提供定时食品安全检验统计和评价的,扣2分;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汇报的,扣2分;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不妥,造成事故的扩大或情况恶化的,扣2分;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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